(6)脚部伤害:
1)脚趾轧断三只以上者;
2)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
(7)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8)凡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伤害,经医师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会同基层工会作个别研究后提出意见,报请当地劳动主管部门审查确定。
4.死亡
(二)按一次事故伤亡人数分类
(1)轻伤事故,是指只有轻伤而无重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是指负伤职工中有1—2人重伤,而无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4)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5人或重伤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5)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以下同)或虽不足10人,但死亡加重伤总数在10人以上的事故。特大火灾事故分类如下:
①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
②重伤20人以上;
③死亡加重伤20人以上;
④受灾50户以上;
⑤直接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根据劳动部,劳安字(1990)9号文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的规定,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可称为特别重大伤亡事故:
①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40人及其以上)事故。
②专机和外国民航客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
③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l 000万元及其以上的。
④公路和其他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器科研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除外)。
⑤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100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⑥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三)按事故类别分类
它是按职工受到伤害的原因进行分类的。根据国家统计局和劳动部颁发的分类标准,分为20类:
(1)物体打击(指落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块、击伤等伤害,不含爆炸而引起的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包括挤伤、压伤、撞伤、倾覆伤害等);
(3)起重伤害(指起重设备或操作过程中所引起的伤害);
(4)机械伤害(包括绞、碰、碾、割、戳等);
(5)触电(包括雷击伤害);
(6)淹溺;
(7)灼烫;
(8)火灾;
(9)高处坠落(包括从架子上、屋顶上、架线电杆上坠落以及平地上坠落到地坑等);
(10)坍塌(包括建筑物、堆置物、土石方倒塌等);
(11)冒顶片帮;
(12)透水;
(13)放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