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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定义、范畴、分类及原因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4月27日

  (6)脚部伤害:

  1)脚趾轧断三只以上者;

  2)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

  (7)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8)凡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伤害,经医师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会同基层工会作个别研究后提出意见,报请当地劳动主管部门审查确定。

  4.死亡

  (二)按一次事故伤亡人数分类

  (1)轻伤事故,是指只有轻伤而无重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是指负伤职工中有1—2人重伤,而无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4)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5人或重伤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5)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以下同)或虽不足10人,但死亡加重伤总数在10人以上的事故。特大火灾事故分类如下:

  ①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

  ②重伤20人以上;   

  ③死亡加重伤20人以上;

  ④受灾50户以上;

  ⑤直接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根据劳动部,劳安字(1990)9号文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的规定,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可称为特别重大伤亡事故:

  ①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40人及其以上)事故。

  ②专机和外国民航客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

  ③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l 000万元及其以上的。

  ④公路和其他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器科研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除外)。

  ⑤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100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⑥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三)按事故类别分类

  它是按职工受到伤害的原因进行分类的。根据国家统计局和劳动部颁发的分类标准,分为20类:

  (1)物体打击(指落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块、击伤等伤害,不含爆炸而引起的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包括挤伤、压伤、撞伤、倾覆伤害等);

  (3)起重伤害(指起重设备或操作过程中所引起的伤害);

  (4)机械伤害(包括绞、碰、碾、割、戳等);

  (5)触电(包括雷击伤害);

  (6)淹溺;

  (7)灼烫;

  (8)火灾;

  (9)高处坠落(包括从架子上、屋顶上、架线电杆上坠落以及平地上坠落到地坑等);

  (10)坍塌(包括建筑物、堆置物、土石方倒塌等);

  (11)冒顶片帮;

  (12)透水;

  (13)放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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