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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法律责任追究

  
评论: 更新日期:2022年02月12日

一、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职业安全卫生责任追究是指因其责任者未履行职业安全卫生方面有关的法定责任,根据其行 为的性质及后果的严重性,追究其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的一种制度。追究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能有效地警戒、教育责任者本人和社会。法律责任分为以下三个层次。

1.       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即国家行政机关对于违反行政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制裁。行政制裁分为 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形式。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改正和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生产(停 业、停止使用)整顿、吊销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 公职等。2001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别明确了地方人 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或者 负有领导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还 有一些地方性法规设定了行政处罚的项目和标准。

2.       民事责任

依据《民法》规定,如果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侵害了劳动者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应 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公民、法人由于违反法律法规,侵害国家、集体财产, 侵害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健康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当事人,也可依法追究行 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3.       刑事责任

当事人违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 我国现行《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第一百三十一至一百三十九条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有关条款; 渎职罪中第三百九十七条为玩忽职守罪的条款,做出了相应的刑罚规定。刑事处罚包括管制、拘 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主刑和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

在有关法律法规对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的规定中,都有对当事人追究经济责 任,给予经济制裁、经济处罚的内容,其主要形式有罚款、停发工资和降级降薪等。需要说明的是: 经济责任并不是一种“独立”的责任。但是,在市场经济机制中,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经济制裁、经济 处罚是一种重要的较为有效的手段。

在《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及《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中,都有《法律责 任》专章,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所应负的法律责任做了具体规定。

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的党纪处分

对于身为共产党员的人来说,违反党的纪律,要承担党内违纪责任。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于1988年5月23日印发的《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 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对在安全工作中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党纪处分做 了明确规定。

中共中央1997年2月27日发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对在安全工作中犯有 失职错误的共产党员纪律处分规定如下所述。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者严重警告或者撤 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 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 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还规定:对因工作失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 损失的标准,但是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重 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损失数额及影响程 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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