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日前称,已颁布实施两年多的《安全生产法》,在执行中遭遇了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
自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安全生产法》以来,以这部法律为中心,我国形成了一整套和安全生产相关的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据粗略统计,全国人大所立的与安全有关的法有10多部,国务院制定的各种条例达50多部。此外,国务院还发布了30多个加强安全生产的通知,各部委的规章有100多个。用李毅中的话说,“这些法律法规,加起来,一寸厚的装订本有3大本。”然而,为什么上百个法律法规都管不住“官煤勾结”,管不住“安全生产事故频发”。
这也应了这么一句话,法律是灰色的,而现实之树常青。社会纷繁复杂,法律仅仅只是一件工具,法律本身的局限性告诉我们,它无法在一切问题上都做到天衣无缝、缜密周延。法律的工具性必须经由大量的人力、物力来执行,有一名言说得好 “我们知道法律体现着正义,但这也要人能正确地运用它。”
然而,许多地方政府的领导人却认为《安全生产法》抬高了市场准入,影响了当地的招商引资。在这样的地方保护主义下,执法和监管力量的缺席,直接导致了企业无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就业人员安全意识的淡薄,长此以往,“事故”如何不频发。
说白了,这其实就是一种典型的“制度形式主义”。一方面,制度在不断健全,专业机构业已建立,可以说对“安全生产”在法理上、条文上有着完整的建制;然而另一方面,制度与实际的背离,理论与实际的脱节,使得制度在运行中往往被架空。既然在社会运转中,制度的运行被形式化了,自然就需要其他“替代品”来代替制度的实际功能,这就给“潜规则”的运行创造了发育的土壤和成长的空间。
不论是当地官员充当保护伞,还是有权者干脆直接下海,借煤炭来“发一笔财”、“狠捞一把”确实是某些地方政府和干部的一种“条件反射”。“制度在那摆着”,而真正起实际作用的却是大家都心知肚明的“潜规则”。
当法律被“束之高阁”,被架空的法律制度造成的不仅仅是监督的缺席,更重要的是引发民众的“制度信任危机”。上百个法律法规都管不住“事故频发”,这让立法者尴尬,更让守法者失去守法的勇气和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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