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事故调査工作的要求
(1) 事故调査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 和事故损失,査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 究责任。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 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 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4)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査处理工作的效率。
(5)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6)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二、 事故调査组的组成及职责
1. 事故的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等级的不同,由不同的政府 部门负责调查。
(1)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 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 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 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 织事故调査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 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 进行调査,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査组进行调査。
(5)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 行调查。
(6)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 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査,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2. 事故调查组的成员组成
(1) 事故调査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2)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査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 参加。
(3)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4)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査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 害关系。
(5) 事故调査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査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 工作。
3. 事故调査组的职责
(1)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 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4. 事故调查组的工作要求
(1)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 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2)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 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 关处理。
(4) 事故调査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査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 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査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 查期限。
(5)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 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査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5. 事故调查组的纪律
(1)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査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 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2)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査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6.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
(1)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 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査报告上签名。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査的有关资 料应当归档保存。
三、事故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 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 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 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査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 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 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 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规定,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 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四、事故现场调査分析规则
1. 事故现场的处理
事故现场是指事故后保持原始状态的事故地点,包括现场波及的范围及其与事故有关的场所。 现场调査,首先要调査现场保护情况,因为现场将对事故调查的线索及确定事故的原因提供痕迹和 物证。因此。事故发生后,任何人均有权及时保护好现场,不得任意清理和破坏。调查工作应按一 定的顺序和方法进行,先在现场外围进行查询、观察;再进入现场内进行不变动现场物体原始位置 的静态观察;最后再翻动或移动物体的原始位置,进行动态观察。调查前要准备好测绘、照像和录 像等设备器材,调查时必须作好记录、拍照(录像)及绘制事故现场图。
现场调查,主要是获得物证材料,它必须和调查询问工作(人证材料)互相结合,彼此对证并与 技术鉴定或模拟试验相辅相成。
事故现场的处理应当做到:
(1) 事故发生后,应救护受伤害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
(2) 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
(3) 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4) 保护事故现场区域,不要破坏现场,除非还有危险存在;准备必需的草图梗概和图片;仔细 记录或进行拍照、录像并保持记录的准确性。
2. 事故有关物证的收集
通常收集的物证应包括:
(1) 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
(2) 在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
(3) 所有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
(4) 对健康有危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3. 事故事实材料收集
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 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
(2) 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等。
(3) 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
(4) 出事当天,受害人和肇事者什么时间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 作(或位置)。
(5) 受害人和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
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 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
(2) 使用的材料,必要时进行物理性能或化学性能试验与分析。
(3) 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
(4) 关于工作环境方面的状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情况以 及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
(5) 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应注意它的有效性、质量、使用范围。
(6) 出事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状况。
(7) 其他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4. 事故人证材料收集记录
当事故发生后,应尽快寻找证人,搜集证据。同时要与在事故发生之前曾在现场的人员,以及 那些在事故发生之后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的人员进行交谈。要保证每一次交谈记录的准确性。
询访见证人、目击者和当班人员时,应采用谈话的方式,不应采用审问方式。同时,必须寻找见 证人,他们可提供与事故调查有关的各方面的信息,包括事故现场状态、周围环境情况及人为因素。
5. 事故现场摄影、拍照及事故现场图绘制
在收集事故现场的资料时,可能要通过对事故现场进行摄影或拍照来获得更清楚的信息。
(1) 显示事故现场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
(2) 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的痕迹:如刹车痕迹、地面和建筑物的伤痕,火灾爆炸引起损害的照 片等。
(3) 事故发生现场全貌。
(4) 利用摄影或录像,以提供较完善的信息内容。
对事故发生地点经过全面地初步研究拍照之后,调査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绘制事故现场图。
(1) 确定事故发生地点坐标,伤亡人员相对于地理位置点的位置图。
(2) 确定涉及事故的设备各构件散落的位置并做出标记。
(3) 查看、测出和分析事故发生时留在地面上的痕迹。
(4) 必要时,绘制现场剖面图。
事故现场图的形式,可以是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