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监督管理的职责
采取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监管原则。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l级重大危险源的预警管理;
2省级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l级和2级重大危险源的预警管理;
3.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2级和3级重大危险源的预警管理;
4.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3级和4级重大危险源的预警管理。
重大危险源的日常监督管理依法由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各地安监部门必须针对本地重大危险源的实际状况,为防范重特大事故,每年至少要组织开展一次重大危险源专项安全督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强化管理,自主保安。
六 重大危险源专项督查的内容
1.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主要有8项内容:
(1)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的情况;
(2)重大危险源申报的情况;
(3)重大危险源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检验的情况;
(4)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的情况;
(5)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的情况;
(6)重大危险源监控的情况;
(7)重大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8)构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情况。
2.规章制度建设的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在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中主要有9个方面的工作制度。
(1)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的实施方案;
(2)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领导和岗位安全生产的责任制;
(3)重大危险源的检测检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