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实加强对重点危险源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遏止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建筑职工生命安全,各级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法律和文件。近年来上海地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基本受控但形势仍然严峻。我集团公司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沪建建管[2004]第113号文《关于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意见》、建设部2004年213号文《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审查办法》等相关文件及规范要求,并结合实际管理经验,在集团公司内部制定了一整套已经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重大危险源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其要点如下:
1.各项目部应组织至少一次有关重大危险源工程管理文件的集中学习,并形成书面记录。重大危险源工程是指施工中具有较大危险程度,有可能发生群死群伤的事故的施工作业,具体内容详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明确的七项分部分项工程中的相关规定。集中学习的形式建议采用会议形式,由总包项目经理主持,总包项目部全体管理人员、专业分包单位全体管理人员以及班组长参加,会议内容必须形成书面记录,相关人员签字。
2.各项目部在正式开工前,按要求编制《本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本工程须经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见附件1、2),与总施工组织设计一起上报总公司主管部门和公司总工。
a.以上两个清单,由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工程师)负责编制,项目经理审核签字。
b.《本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样式,见附件1;《本工程须经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样式,见附件2。
c.总公司主管部门为安全质量部和技术部,最终审核人为公司总工。
3.重大危险源工程施工必须实行公告制。各项目部必须在现场设置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工程安全牌,将即将要施工的重大危险源工程的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告,使每个施工人员都能及时了解。
4.重大危险源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重大危险源工程的专项方案由总包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工程师)或专业施工单位项目工程师组织相关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监控措施,应急方案以及紧急救护措施,并附计算书和安全验算结果。重大危险源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及时按规定逐级报公司审批,并最后报监理单位进行审查。专项施工方案应经施工总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批准,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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