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机械伤害及高处坠落危险
机械伤害有以下几种:①挤压;②碰撞和撞击;③接触:包括夹断、剪切、割伤和擦伤、卡住或缠住等。
电解工艺的主要设备有:高位电解多功能天车、拖盘清理机、振动筛、破碎机、提升机、残极压脱机、磷铁环压脱机、铝导杆矫直机等。碳素工艺主要设备有:球磨机、破碎机、筛分机、预热螺旋机、连续混捏机、振动成型机、阳极焙烧炉用多功能机组等。操作人员易于接近的各种可动零、部件都是机械的危险部位,机械加工设备的加工区也是危险部位。如果这些机械设备的转动部件外露或防护措施和必要的安全装置不完善,很容易造成人身伤害事故。
坠落伤害:残级处理工艺中有清理、筛分、破碎及定量等诸多工序,因设备安装在不同平面上,有不同形式的操作平台、地沟、升降口、坑洞及护坎,如果没有防护措施或防护措施有缺陷,工人随时都有坠落摔伤的危险。
3.电气伤害
电气事故可分为触电事故、静电危害事故、雷电灾害事故和电气系统故障危害事故等几种。
(1)触电事故
触电事故可分为电击和电伤两种情况。
电击:电解还原槽是以低电压高电流串联运转的,因此,电击事件通常并不严重。但是,在电力车间高压电源与电解车间联网路的连接点可能发生严重的电击事故。
电伤:在铝电解生产中,其能源主要是直流电能,约占整个能源消耗的97%左右。在电解槽系列上,系列电压达数百伏至上千伏。尽管人们把零电压设在系列中点,但系列两端对地电压仍高达500V左右,一旦短路,易出现人身和设备事故。而且,电解用直流电,槽上电气设备用交流电,若直流窜入交流系统,会引起设备事故。因此,电解槽许多部位须进行绝缘。电解车间内电缆若没有采取有效的阻燃和其他预防电缆层损坏的措施、电气设备接地接零措施不完善、临时性及移动设备(含手持电动工具及插座)的供电没有采用漏电保护器或漏电保护器性能不可靠等都会造成电器设备漏电而引发触电伤亡事故。
(2)静电危害事故
焙烧炉、煅烧炉的输气输油管路、炭素生产系统的除尘管路及燃油锅炉系统等存在着静电伤害。
(3)雷电伤害事故
电解车间厂房的残极破碎、筛分部分高度超过10米,煅烧工段、生阳极及残极处理工段中的除尘排烟系统排气筒高度都在20米以上,在雷雨天存在着被雷击的危险。因此,雷电伤害应引起一定的重视。
(4)电气系统故障危害事故
电气系统故障危害的主要表现是:①线路、开关、熔断器、插座插头、照明器具、电动机、电热器具等均可能成为引起火灾的火源。②原本不带电的物体,因电气系统发生故障而异常带电,可导致触电事故的发生。如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由于内部绝缘不良而带电;高压邦联接地时,在接地处附近呈现出较高的跨步电压,均可造成触电事故。
4.火灾爆炸危险性
(1)物料的火灾危险性
①沥青:工程生阳极工段的预热螺旋机和混捏机所用的原料之一是煤沥青。煤沥青的软化点为100℃~115℃,闪点大于200℃,沥青属于高分子有机物的混合物。根据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煤沥青属于丙类。在一定的条件下,能够发生猛烈的燃烧,具有火灾危险性。
②石油焦:石油焦是预焙烧阳极的主要物料之一,石油焦在制造阳极的过程中需要破碎二次,破碎后,形成粉尘。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石油焦属于丙类。
③重油:重油可燃,其蒸气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重油属于丙类。
④煤气:工频炉所用煤气为发生炉煤气,发生炉煤气相对密度为0.4~0.6,爆炸浓度极限为20%~70%,自燃点700℃,发生炉煤气低发热值为5900kJ/m3。煤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爆炸。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煤气属于甲类。
⑤轻柴油:轻柴油易燃,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闪点低于60℃的轻柴油属于乙类,闪点大于60℃的轻柴油属于丙类。
(2)油罐库的火灾爆炸危险性
油罐区火灾爆炸事故一般由以下情况引起:①油蒸气逸散积聚与空气形成爆炸气体,当浓度达到爆炸极限时,遇明火即产生爆炸。②油品失控:跑、溢、滴、漏、洒等情况的发生。③火源失控:设备修焊、明火、电器、发动机、静电和雷电等。加强对油罐区的安全管理及监测,严格控制火源,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防止铁器撞击及电火花的产生,罐区内电气装置要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等,这些都是防止油罐库火灾爆炸的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