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罚告字〔 〕 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与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一致):
我厅(局)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陈述违法事实,如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动机、危害后果等内容)
以上事实有 (列举证据形式,阐述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序号) 的规定。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序号) 的规定,阐述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我厅(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
2. 。(其中为罚款的,罚款数额大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厅)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 电 话:
地 址: 邮政编码:
×××环境保护厅(局)(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