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与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一致):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我厅(局)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陈述违法事实,如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动机、危害后果等内容)
以上事实,有 (列举证据形式,阐述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 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我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限制生产。改正方式包括:(制定整治方案、实施整改、自行或委托监测等)。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厅(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期间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并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条件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保存监测记录。
你(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厅(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限制生产决定自报我厅(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厅(局)将依法对你(单位)履行限制生产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厅(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保护厅(局)(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