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电气设备性能检测
第23条 按下列规定定期检测设备性能:
(1)检漏器接地跳闸试验,交接班进行;
(2)防爆性能检查,每月一次;
(3)主电器绝缘性能检测,每月一次;
(4)移动式橡胶电缆绝缘性能检测,每月一次;
(5)固定式电缆绝缘性能检测,每季一次;
(6)接地网电阻值测定,每季一次;
(7)高压电缆泄漏及耐压测定,每年一次;
(8)新安装设备绝缘及接地电阻测定,安装投产运行前进行。
第24条 除(1)项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试验外,其余各项必须停电进行,不准带电作业。
第25条 必须使用与电压等级相适应的摇表进行绝缘性能测试。凡带有电子保护装置的部位采取有效的措施甩掉隔离电子元件,否则不准用摇表测试。
第26条 井下使用普通安全型仪表,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27条 对不同型号的设备故障检查,性能测试,必须按设备使用维修说明书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不准任意改变。
第28条 性能检查结果应做准确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处理不好,不准投入运行。
五、继电保护检查整定
第29条 任何人不准擅自更改继电保护整定值,更改整定值的批准权属矿总工程师。
第30条 检查整定必须在切断电源条件下运行,不准带电作业。
第31条 供电过负荷保护整定调整应在负荷变化时及时调整,正常情况下每季进行一次检查校验。
第32条 按设备规定的规格型号使用短路保险器,严禁用普通保险器和其它导体代用。
六、电器设备检修维护
第33条 设备检修前必须切断电源,严禁带电明火试验。
第34条 妥善检查保护设备防爆性能及其它工作性能,设备的各种仪表、操作手柄、按钮、必须指示正常,灵活可靠。
第35条 按井下供电“三无”、“四有”、“两齐”、“三全”、“三坚持”的规定内容进行检修维护设备。
第36条 设备发生漏电、过载及其它故障跳闸,必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复位送电运行。原因不明,故障未排除的情况下不准任意反复复位供电运行。
第37条 对各种不同机型设备应严格按设备出厂技术说明进行检修试验,严禁拆卸,不准在井下拆检元件。
第38条 电器接线应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使用插销联接、拆卸、安装时,必须停电闭锁,闭锁的开关必须停电闭锁,插座必须封堵,插销必须妥善保护,插销未压紧前严禁送电试车。
第39条 电缆敷设吊挂整齐,点距不超过3米,吊挂要顺直,高度应保持大于0.5m,严禁用铁丝直接吊挂。
第40条 电缆不应敷设在风水管路下方,严禁在电缆上悬挂其它物件。如和风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悬挂,应将电缆悬挂在风水管上方并保持0.3米的间距。高、低压电缆同侧敷设,其间距大于0.1米。
第41条 电缆中间接线盒和插销式接线盒应保持水平吊挂,在有淋水处应有防水措施。
七、集中控制台操作
一)、一般规定
第42条 未经专门培训,未持资格证人员不准操作控制台及其它电气设备。
第43条 凡工作面及移动变电站设备所设置的各种电气保护装置、闭锁装置、联锁装置必须保持整定准确,灵敏可靠,不准甩掉,对违背此项规定的任何指令有权拒绝执行。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有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的指令不在此限。
第44条 正常生产中严禁在开关上直接操作设备。排除故障或检修时需在开关上操作试验应按检修措施规定,必须得到检修负责人亲口批令,并向全面发出警告后方可操作。
二)、正常起动运行操作
第45条 得到运输机、转载机、破碎机开机呼叫后先通知皮带开机。
第46条 观察闭锁显示窗,及时通知工作面打开闭锁,观察各种故障显示,确保一切正常。
第47条 按破碎机、转载机、工作面运输机的顺序启动三机。
第48条 运输中注意观察开关运行状态显示和停机闭锁显示,一旦发生停机应立即作出判断,并及时同工作面联系。
第49条 正常情况下,严禁带负荷操作隔离开关。
第50条 特殊情况需要,得到工作面负责人或负责司机传呼指令时,可以进行破碎机、转载机、工作面运输机的单机起动,但必须听清传呼指令,操作时准确无误。
三)、倒车操作
第51条 特殊情况需要,得到工作面负责人或负责司机传呼指令时,可以进行转载机、工作面运输机倒车操作,但机头机尾必须有专人监护。
第52条 对双电动机拖动的设备必须同时操作两台电机开关换向,正常运转应同时恢复两台开关到正车运行状态。
第53条 严禁长时间倒车运转,一般规定一次倒车运转距离不应超过1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