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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材料管理工操作规程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1月20日

  2、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
  3、每个硐室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2吨,电雷管不得超过10天的需要量;每个壁槽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400千克,电雷管不得超过2天的需要量。
  第19条 在多水平生产的矿井内、井下爆炸材料库距爆破工作地点超过2、5千米的矿井内、井下无爆破材料的矿井内可设立爆炸材料发放硐室,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发放硐室必须设在有独立风流的专用巷道内,距使用的巷道法线距离不得小于25米。
  2、发放硐室爆炸材料的贮存量不得超过1天的供应量,其中炸药量不得超过400千克。
  3、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并用小于240厘米厚的砖墙或混凝土墙开。
  4、发放硐室应有单独的发放间,发放硐室出口处必须设有1道能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门。
  5、建井期间的临时爆炸材料发放硐室必须具有独立风流。必须制定预防爆炸材料 爆炸的安全措施。
  6、管理制度必须与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相同。
  第20条 井下炸药库发放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库房的发放爆炸材料硐室允许存放当班待发的炸药,但其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3箱。
  2、炸药和雷管必须有保持干燥的措施,防止受潮变质。
  3、收发炸药和雷管时必须轻拿轻放,严禁乱扔和撞击,炸药要摆放整齐,码放高度不得超过5箱。
  4、任何人员不得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爆炸材料库。不设固定照明设备的爆炸材料库,进入库房人员必须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
  5、发放台上必须铺有能导电的半导体胶板;该橡胶板下面还必须铺设金属网,并用导线将其接地。
  第21条 爆炸材料库和发放硐室爆炸材料管理工必须24小时值班,现场交接班必须清点库存,并填写爆炸材料交接班记录。
  第22条 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爆炸材料库。检查人员必须持有入库许可证件并进行登记, 在爆炸材料管理人员的陪同下方准进入库房。
  第23条 爆炸材料管理工必须遵守各项管理制度。建立为药发放台帐和库存台帐;做到日清点、旬盘结,账物相符,按时报主管部门。
  第24条 过期、失效、报废炸药应存放在专用硐室内。报废雷管不得多于500发、失效炸药不得多于100千克,并应报主管部门申请销毁。
  第25条 火药发放按照入库顺序发放,做到先入库先发放,防止积压。
  第26条 爆炸材料管理工要经常检查以下内容:
  1、库房内的温度、湿度是否符合规定。
  2、爆炸材料是否受潮、渗油、受热或分解变质。
  3、电路、照明、防火是否符合规定。
  (三)爆炸检查和电雷管全电阻检查
  第27条 炸药检查:检查药卷外观是否完整,防潮剂是否剥落,封口是否严密等,否则不得发放。
  第28条 雷管检查:金属壳是否有裂缝、砂眼和猎锈蚀。对纸壳雷管,应查看纸壳是否松裂,管底起爆药是否碎裂,脚线是否良好,有无生锈。
  第29条 电雷管发放前必须逐个做全电阻检查并进行编号;电雷管必须在存放室外开启,一次开启一箱。并清点数量,每次最多取100发进入硐室做电雷管全电阻检查、编号。未做全电阻检查、编号的,不得发放。
  第30条 雷管的编号要严格按照码机(打号机)说明书规定操作。不准用硬物在雷管上刻编号。
  第31条 电雷管全电阻检查必须在专用的硐室内进行,严格规定操作,并定期检验和校正全电阻检查仪。检查不合格及交回的废雷管要单独存放在库内,并建立台帐。更换电雷管全电阻检查仪电池时,应在井上或井下安全地点进行。
  第32条 检验电雷管用的电流不得超过50毫安(0、05安)。
  第33条 电雷管全电阻检查合格后,要将电雷管脚线理顺成束,理顺成束时不准手拉脚线硬拽雷管体,更不准手拉管体硬脚线,应轻轻理顺、伸展整齐,每10发为一组卷绕脚线,将其脚线扭成短路,编号待发。
  五、炸药、电雷管的发放
  第34条 爆炸材料管理工发放爆炸材料,必须先检查爆破工的证件及标准药箱、雷管盒是否合格齐全,再根据领料单如数发放,并登记入账。
  第35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发放爆炸材料 。
  1、未持有合格证件的爆破工。
  2、凡未经领导签发、印章不齐全或涂改的领料单。
  3、药箱、雷管盒不合格(如破烂、无盖板),或有箱无锁。
  第36条 硬化、水分超过0、5的硝铵炸药不许发放;其检查方法是从外观看药卷是否受潮、渗水,或出现浆状物,用手轻轻揉搓有无硬块。
  第37条 爆炸工将当班剩余的炸药、电雷管退库时,应持有当班班组长签字,爆炸材料管理工要认真查对、验收,确认领退数量相符,方可办理退库手续。退库的炸药、电雷管发放前必须重新检查,合格后方准发放。
  第38条 对在领退手续上作弊、有意损坏、偷盗、私藏、炸药、雷管人员,爆炸材料管理工发现后要立即向上级部门汇报。
  第39条 必须有专用硐室并上架存放放炮员的药箱、雷管盒,存放的药箱、雷管盒内不准有剩余火药、雷管。
  六、收尾工作
  第40条 爆炸材料管理和发放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并记录在值班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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