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与拆卸
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前,产权单位应当组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进场前查验,检查起重机械及其配件和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质量要求等,并查验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自检合格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和定期检验证明等资料是否齐全有效。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场安装,检查情况应做好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签字。
第十五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安装、拆卸单位(以下简称安装拆卸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业务。
入黔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省外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应依法办理入黔备案。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装拆卸单位。
第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与安装拆卸单位签订书面安装、拆卸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拆卸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第十七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在安装、拆卸起重机械前,应将有关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审核,审核合格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安装拆卸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标准、安装使用说明书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依据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发现安全隐患的应报告、整改,达到要求后才实施安装作业。
(三)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安全教育并签字确认,书面告知安装、拆卸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四)与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等单位共同做好安装、拆卸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五)严格按照安装拆卸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作业。
(六)各作业岗位做到定人定责,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在安装、拆卸施工现场设置警戒区,由专人进行监护。
(七)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安装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过程中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拆卸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安装单位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安装结束后暂不使用的起重机械应当符合安全存放或搁置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安全教育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过程的检查记录;
(五)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六)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建筑起重机械验收过程应当形成书面记录,由各参加验收方签署真实、准确的验收结论意见。验收结论意见应当由验收人员签字、验收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验收单位盖章,并由参加验收单位各执一份备查。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当在起重机械验收合格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