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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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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或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等行政措施。
第六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对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
理。
依法没收的易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变卖处理。变卖款上缴国
库。
依法查封扣押的易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超过三十日,其他烟草专卖品超过六十日采取张
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
以变卖处理。变卖款上缴国库。
第六十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处罚案件的档案制度。借阅、调用、
移交档案材料,应当办理批准或者移交手续。
第六十九条 办案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秉公执法,廉洁奉公。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
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3月20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同时废止。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北京国音安全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第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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