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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08月31日

天津港口引航安全管理办法

发 文 号:津交委安[2007]300号
发布单位:天津市交通委员会

 

天津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港口引航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天津港口引航安全管理工作,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确保港口安全生产,杜绝船舶引航事故的发生,现将我委制定的《天津港口引航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天津港口引航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天津港口引航安全管理,保证航行安全,结合天津港口实际,依据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港口及其渤海油田水域的一切引航行为,以及与之有关的法人、团体、船舶和个人。

  第三条 天津市交通委员会对天津港口引航工作实行行政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以下简称天津海事局)对天津港口引航安全实施监督。天津港引航中心(以下简称引航中心)是统一实施天津港口引航工作机构。

  第四条 根据交通部《船舶引航管理规定》、《天津港口章程》等有关规定,下列船舶在天津港口及相关水域内航行,靠、离泊或移泊应当向引航中心申请引航:

  (一)外国籍船舶;

  (二)载运100吨及以上爆炸品、散装运输MARPOL73/78附则Ⅱ规定的A类或B类危险化学品、载运闪点(闭杯)23度以下的散装易燃液体、散装液化气体、核动力船舶或载运核燃料、核废料的船舶;

  (三)由天津海事局会同天津市交通委员会提出报交通部批准发布的应当申请引航的中国籍船舶;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其他中国籍船舶;

  (五)通航条件受到限制的船舶。

  除本条所规定的船舶以外的其他中国籍船舶,可以申请引航。

  第五条 引航中心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执行有关引航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机关的行政命令;

  (二)制定完善天津港口引航措施和制度,建立引航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三)制定和实施天津港口引航计划,做好引航生产调度工作;

  (四)制定港口引航设施的配备计划;

  (五)按照有关规定派出适任引航员,根据船舶状况和通航条件制定合理的拖轮使用方法;

  (六)制定特殊引航作业方案,做好紧急情况下的各项应急管理工作;

  (七)制定和实施引航员业务、安全培训计划;

  (八)参与引航事故和事故隐患调查研究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条 执行引航作业任务的引航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执行有关引航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引航中心的有关规定,服从天津海事局的指挥和引航中心引航调度,未经指派不得从事任何引航工作和引航咨询服务;

  (二)引航员登船后,应当向被引船舶的船长介绍引航方案;被引船舶的船长应当向引航员介绍本船的操纵性能以及其他与引航业务有关的情况。

  (三)引航员应当保持与天津海事局、拖轮和码头现场指泊员的VHF无线电话联系,按照规定及时报告船舶动态;

  (四)引航员应当了解拖轮操纵性能,在引航过程中与拖轮保持良好的联系,注意拖轮的安全。

  对于特殊船舶或者在恶劣气象条件下引航作业,引航员可以根据当时情况建议被引船舶增配使用拖轮的数量;

  (五)引航员应当将被引船舶引抵引航目的地,当被其他引航员或船长明确接替时方可终止;

  (六)引航员在引航作业前和引航作业中禁止饮酒。

  第七条 各港口经营人为保证被引船舶安全靠、离泊,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泊位的靠泊等级必须符合被引船舶相应等级,泊位防护设施完好;

  (二)确保泊位有足够的水深,水下无障碍物;

  (三)泊位有效长度应当至少为被引船舶总长的120%;被引船舶总长度小于100米的,泊位长度应大于被引船舶总长加20米;处于拐角的泊位应另加与其相邻泊位的船宽。

  (四)被引船舶靠、离泊半小时前,应当按规定将有碍船舶靠、离泊的装卸机械、货物和其他设备清理就绪。

  1、门机、集装箱桥吊应靠拢在所指泊位的中部。所指泊位的前后各三分之一长度范围内的码头上应保持清爽;

  2、门机吊臂应顺岸停置;集装箱桥臂应完全仰起;

  3、集装箱船靠泊时,其泊位后方相邻100米范围内的桥臂应当完全仰起;

  (五)码头指泊员在被引船舶靠、离泊半小时前应当到达现场,与引航员保持VHF有效的联系,备妥碰垫物,并按规定正确显示泊位信号:日间,船舶艏、艉位置为红色三角旗,驾驶台位置为“N“旗;夜间,艏、艉位置为红灯,驾驶台位置为绿灯。

  (六)被引船舶夜间靠、离泊,码头应当提供符合规范的照明;

  (七)泊位靠泊条件临时发生变化,相关港口经营人必须立即告知引航中心或引航员。

  第八条 为保护过闸船舶和船闸的安全,引航中心应严格执行《新港船闸管理办法》(津港监字(80)第53号)、《天津市海河下游航政管理规定》(津政发[1986]159号)各项规定以及《安全通过船闸工作协议书》协议内容和相关的补充规定。过闸引航作业应满足以下工作条件:

  (一)在日间进行过闸操纵,日间与夜间界限为晨昏朦影时间;

  (二)能见度大于1000米;

  (三)风速:空船小于8米/秒,装载货物的船舶小于13.8米/秒;

  (四)被引船舶不可艏倾,艉倾小于船舶总长的2.5%,且横倾小于1°;

  (五)船舶水线以上高度小于39米,若需通过海门大桥,则应提前核实船舶水线以上最大高度小于29米;

  (六)单船总长小于150米,总宽小于18.5米;两船同时过闸,两船总长之和小于150米;

  (七)散装一级易燃液体的船舶,船长小于120米,船宽小于15米,单船通过;液化气体船,船长小于120米,船宽小于16.5米,单船通过;

  (八)引导码头附近无其他小船靠泊,当引航员认为船舶直接过闸不安全时,能够及时使用引导码头或得到拖轮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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