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二)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在道路右侧靠中心线行驶或者在没有划分道路中心线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行驶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四)在高速公路以外道路上行驶,未按规定与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保持安全距离的;
(五)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的交叉路口遇到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按规定依次交替通行的;
(六)通过铁路道口时不按规定通行的;
(七)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八)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的;
(九)不避让盲人的;
(十)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未按规定喷涂反光放大牌号或者喷涂的牌号不清晰、完整的;
(十一)未按规定使用灯光装置的;
(十二)遇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而进入路口的;
(十三)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或者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十四)驾驶摩托车搭载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十五)在车门、车厢未关好时行车的;
(十六)驾驶时拨打或者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十七)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的;
(十八)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的;
(十九)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二十)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
(二十一)对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而借用相邻机动车道行驶的非机动车,不减速让行的。
第六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罚款:
(一)违反会车、超车、掉头、倒车规定的,但在超车、会车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装置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处罚;
(二)通过交叉路口和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让行、停车等候或者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但在通过交叉路口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装置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处罚;
(三)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未按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和行使道路优先通行权的;
(四)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五)未按指定时间、路线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六)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七)未按规定牵引机动车的,但牵引机动车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装置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处罚,违反规定载人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项的规定处罚;
(八)载货汽车、挂车未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的;
(九)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的;
(十)安装、使用影响交通管理设施功能、影响其他车辆安全通行的装置的;
(十一)校车未按规定喷涂标识、放置标牌以及配备随车监护人员的;
(十二)公共汽车不按规定进出站点的;
(十三)无灯光信号装置的拖拉机夜间上道路行驶的。
有前款第九项和第十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拆除装置或者排除干扰。
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二)擅自喷涂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专用的或者与其类似的标志图案的;
(三)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特征,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的;
(四)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
(五)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六)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驾驶机动车的;
(七)逆向行驶的;
(八)不按交通信号通行的;
(九)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未取得通行证件驾驶机动车在限制、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通行、停靠或者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区域、地点和速度通行、停靠的;
(十)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未按规定采取安全措施的;
(十一)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十二)使用非教练车在道路上学习驾驶的;
(十三)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没有教练员随车指导或者有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乘坐教练车的;
(十四)实习期内驾驶不准驾驶的机动车或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十五)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期间以及记分达到十二分情况下驾驶机动车的;
(十六)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或者牵引挂车时,被牵引的挂车载人的;
(十七)连续驾驶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
有前款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的,由教练员承担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