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煤矿承担;
(3)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5)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6)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伤残等级鉴定所需资料。
13、工会监督
煤矿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合法权益。
15、完成上级部门及领导安排的其它任务。
四、职业危害防治实施方案
1、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内容有:全厂职工人数、男女职工人数、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男女人数;全厂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数;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备的名称、数量、运行状况、防护效果及对存在问题的治理;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发放数量、实际配带情况等)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内容有: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2、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及检测评价(定期检测、评价必须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3、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措施、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预警设施、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医疗救护等内容)。
4、新进生产设备的危害告知。引进新的生产设备时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签订职业危害告知书。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种类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签订职业危害告知书。告知的内容包括:
(1)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
(2)危害后果;
(3)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职业卫生培训。选煤厂将对全厂职工每月进行培训,主要包括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其内容和目的是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7、配备与发放个体防护用品,要严格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进行,并建立档案,同时指导和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8、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不能以普通健康检查代替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从业人员。如果发现有与从事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9、做好701、702、794、790、796、3456皮带集尘罩安装、机头风机消音设备安装和准备车间溜槽包裹降噪工程。
王家岭选煤厂
2014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