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洪政办发(2010)125号文件精神,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促进我乡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继续深入开展好我乡“安全生产年”活动,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10】1号〕精神和省﹑市﹑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三个突出”﹝突出预防为主﹑突出加强监管﹑突出落实责任﹞﹑“三个加强”﹝加强宣传教育和队伍建设﹑加强安全基础工作﹑加强组织协作﹞为重点,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为主线,以“八项制度”为保证,继续深化“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实现全乡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杜绝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减少一般事故,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继续下降,全面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各项控制指标。
三﹑组织领导
乡政府成立全乡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领导组。
组 长: 刘向明(乡人民政府乡长)
副组长: 李洪峰(乡党委副书记)
任文彪(乡政府副乡长)
周玉泽(乡政府副乡长)
成 员:王冬林(乡安监办主任)
韩 军(乡资源所所长)
柴双平(乡派出所所长)
张旺彪(乡稽查队副队长)
李建伟(乡稽查队副队长)
韩 斌(乡稽查队稽查员)
张 一(乡安监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政府,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安全生产年”具体工作,收集、汇总、梳理、通报、上报全乡“安全生产年”活动的进展情况。
办公室主任由王冬林同志担任。
四﹑主要内容
(一)突出预防为主,深化专项整治,着力做好事故防范
1﹑完善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事故防范制度和措施,落实县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并进一步完善实施细则。严格安全许可制度,严格企业立项审批安全准入关。继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对重特大隐患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并建立隐患整改评价制度。建立完善各类危险源﹑事故隐患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建立职业危害治理工作制度,加大职业危害治理,改善生产作业环境和条件。
2﹑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在2009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基础上,继续深化各行业,各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通过反复抓﹑抓反复,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果。要对2009年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对无证非法生产经营的“一类企业”全部关闭到位,对停产整顿的“二类企业”,督促加强整治,逐级进行验收,确保整治到位。对正常生产的“三类企业”,加强日常监管,推动企业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条件,对各类企业要全部实行监管部门,分管领导,监管人员“三落实”。
3﹑加大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民爆等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防范力度。巩固煤矿整顿关闭兼并重组成果。对列入关闭的矿井,严格按“六条标准”关死关实,严防前关后开,明关暗开,严防死灰复燃和私挖滥采。 对死灰复燃和私挖滥采现象要依法严厉打击,严肃查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要加强在建矿井和技改矿井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建设单位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新建改建矿井投产前要严格验收,达不到安全质量标准不得生产。要继续开展以瓦斯﹑水患﹑火灾﹑煤尘﹑顶板﹑机电﹑机械和运输为重点的隐患排查治理,特别是要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对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定和规程造成事故的,要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深化煤矿安全整治,特别是要抓好煤矿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确保监管到位。深化和巩固危险化学品整治成果,推动危险化学品监管工作规范化。加强道路、交通、消防、建筑、施工、民爆、机械等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危险源动态监控,严格实行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挂牌督办,做到不留死角,治理不留后患,严密防范事故。
(二)突出加强监管,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1、加强监督检查。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制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计划,主要领导每月不少于三次。加强对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察,督促各部门,各企业切实把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群众对各类违法、非法经营活动进行举报,及时兑现奖励,并向社会曝光。
2加大执法力度。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进一步提高执法效率。落实和完善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协调机制,在全县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春雷”行动的基础上,深入开展“打非治违、规范经营“联合督查和联合执法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工矿商贸企业无证或证照不全进行生产、经营、建设等非法违法行为。深入开展群众性”查三违,防事故“活动,规范经营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全面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对安全诚信缺失、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和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的企业,在媒体上公布,并从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安全资格证书等证照发放和其他方面予以制裁或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