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尾矿库环境保护和治理,切实防范环境风险
(一)认真落实环评准入审批和验收制度。要按照相关规划,合理确定项目地址,尽量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强化规划环评,对新、改、扩建尾矿库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和审批制度,加强对尾矿库使用后产生环境影响的跟踪检查。对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应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建设、运行中产生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符情形的,应责令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强化对尾矿库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管理,对未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应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依法予以处罚。
(二)督促落实环境保护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尾矿库企业健全尾矿库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建立污染防治责任制,做好排污申报登记和固体废物申报工作;加强对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设施的检查;加大对临近河边、湖库边或位于居民饮用水源地上游的尾矿库以及坝下1公里内有危险化学品单位及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设施和场所的尾矿库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未建设防渗漏处理设施的,应责成企业定期提交库区周边地下水监测数据,未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定期提交外排尾矿水监测数据;对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三)切实加强尾矿库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大力推动企业依据《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导则》(环办〔2012〕154号),编制和实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把尾矿库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工作作为重点内容,制定落实具体措施,有效提高尾矿库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水平。
(四)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督促尾矿库企业建立以预防为主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治。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管理,指导企业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建设应急设施,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推动尾矿库区域环境安全保障工作,在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突出的区域,要开展区域环境风险评估,提请当地政府制定治理方案,编制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完善流域级防控设施,加强环境应急处置救援队伍建设。
(五)重点治理可能给丹江口水库库区水质带来严重威胁且伴生有毒有害重金属、氰化物等的尾矿库,有效防范和遏制水源区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事件发生。
三、狠抓闭库治理和复垦,彻底消除尾矿库安全环保隐患
(一)落实《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有关要求,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已关闭或者废弃的尾矿库的管理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无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指定管理单位负责。
(二)严格履行闭库程序和闭库尾矿库的监督管理。要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闭库安全设施设计,并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要严格按设计组织闭库安全设施施工,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闭库,确保尾矿库防洪能力和尾矿坝稳定性满足安全要求,维持尾矿库闭库后长期安全稳定。对闭库不达标的尾矿库,要重新履行闭库程序,使之达到闭库标准要求。对停用和废弃的尾矿库,除经论证仍有使用价值,履行建设项目程序重新启用外,都应进行闭库治理,履行闭库程序。对库内尾砂尚有利用价值但目前不宜开发的尾矿库,应先进行闭库处理。对小库的治理,应当采用搬库或挖走库内部分尾砂的方式进行销库或闭库处理。
(三)严格履行闭库尾矿库的土地复垦义务,尾矿库闭库后,土地复垦义务人应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义务,并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验收。
(四)严格审查尾矿库建设用地条件,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律不予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并依法取缔关闭无证占地非法生产的尾矿库企业。
(五)严格尾矿库用地审批和闭库后土地复垦验收工作,监督用地单位及时将尾矿库用地复垦为耕地、林地或园地等农林用地,交还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2011年3月5日《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目前继续使用的尾矿库,造成土地毁损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新建尾矿库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相关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建设项目总投资。
四、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提升尾矿库本质安全水平
(一)加强尾矿库安全环保先进技术、工艺、设备的研发、引进和应用,发挥对提升尾矿库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科技保障作用,依靠科技创新与进步,提高尾矿库本质安全水平。
(二)大力推广尾矿库在线监测技术,2013年年底前,三等以上(含三等)及有关重点在用尾矿库要求全部安装在线监测系统。2015年年底前,完成坝下有居民、重要设施等重点在用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建立工作。其他尾矿库要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要求建立人工监测系统并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实现尾矿库潜在危险的提前预警、快速上报和高效处理。
(三)形成具备动态监管、应急处理、遥感监测、在线监测和远程咨询指导等功能的尾矿库“天地一体化”监控体系,2015年底前实现对全省尾矿库的动态管理。
(四)2015年底前,重点提升尾矿库雨情监测能力,与气象部门加强预警应急联动,及时掌握天气变化趋势,及时向被监管企业发布防范强降雨、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有效防范和应对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
五、大力推进尾矿综合利用工作,实现循环发展和绿色发展
(一)继续组织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和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919号)、《金属尾矿综合利用专项规划(2010-2015年)》(工信部联〔2010〕174号)和《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十二五”规划》(工信部规〔2011〕600号),进一步做好尾矿资源调查,建立尾矿资源综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尽快启动并建设一批尾矿综合利用重大示范项目,积极推进尾矿综合利用基地建设,在尾矿产生和堆存集中的地区建设一批尾矿综合利用示范基地。
(二)加快《中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政策大纲》(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0年第14号)和《金属尾矿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工联节〔2011〕第139号)中尾矿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积极推行尾矿充填等大宗量消纳尾矿技术,有效缓解尾矿堆存所带来的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国土资发〔2010〕146号),引导矿山企业积极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淘汰落后技术和产能,促进矿产资源领域节能减排和节约与综合利用。
(三)加强尾矿综合利用技术研发,通过国家科技计划,鼓励和支持研发一批尾矿综合利用共性关键技术,提高尾矿综合利用技术水平。
(四)切实加强对尾矿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督促尾矿库企业严格按照设计进行尾矿回收,鼓励采矿权人依法回收利用尾矿资源,并加强尾矿回收期间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严防对尾矿坝安全和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第四章 尾矿库综合治理的保障措施
一、强化机制建设,加强对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要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统筹全省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监督治理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细化职责分工,分解综合治理的各项任务和政策措施,定期评估治理方案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综合治理的重大问题。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的认识,把提升尾矿库本质安全水平,防止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要认真履行尾矿库安全环保监管主体责任,将尾矿库综合治理项目作为考核内容,列入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的考核目标之中。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由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组成的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领导组织;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加强协调联动,依法对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进行严格的监管和指导,督促相关企业逐级抓好落实。
二、结合实际细化措施,切实推进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
各地要按照本方案的统一部署,针对本地区尾矿库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切合实际的尾矿库综合治理方案,并及时充实完善方案内容,确保方案的前瞻性、科学性、严谨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要按照总体规划、分级负责、分项实施、逐步推进的原则,明确工作目标、保障措施和部门责任,严格标准,细化措施,有序推进尾矿库综合治理。同时,要督促各地区及相关企业抓紧制定本地区、本企业综合治理方案,落实治理措施计划,加强监督指导,积极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对方案确定的治理项目,各地区要进一步优化、论证工程技术方案,落实项目资金,深入扎实地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严格履行项目审批程序;要强化工程实施管理,不断完善和落实治理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加强对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三、强化责任落实,推动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落实
建立和落实以各级行政领导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为核心的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推动建立尾矿库责任主体的终身责任制度,每一座尾矿库都要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负责人、政府行政责任人、安全监管责任人、安全技术负责人和基层联动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告。通过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使尾矿库企业在管理制度、生产运行、安全投入、隐患整改以及从业人员素质等各方面基础工作水平得到提升,安全防范措施得到加强,从而有力推动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的落实。同时,建立保险与安全生产相结合的事故防范机制,严格落实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探索建立尾矿库闭库保证金制度;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有关标准和要求,确保安全费用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
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要与开展非煤矿山“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治理和日常监督检查紧密结合,做到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完善措施,依法打击,依规治理,注重实效;要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手段,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保证执法质量;要坚持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切实做到边查边纠、边查边改、全程打击,从严从快解决尾矿库安全生产领域各种非法违法问题,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尾矿库安全环保隐患治理问题。
四、创新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尾矿库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各级安全监管、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对辖区内尾矿库安全、环保为主的隐患和问题定期组织督查、检查和排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估,指导企业通过安全评价和环境风险评估,确认尾矿库的安全度和环境风险状况,实行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实施分级管理、分类指导。要区分重点地区和重点项目,对取缔关闭库、无主库以及危、险、病库要优先进行隐患排查和治理,及时消除安全环境隐患。要优化产业布局,走集约化、规范化、规模化道路,新建尾矿库应符合产业布局和总体规划,凡不符合产业布局和安全、环保要求的一律不予设立。
认真落实国家扶持尾矿库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环保和尾矿(包括废弃尾矿库尾矿)综合利用的财税、金融等经济政策,加快尾矿综合利用相关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全面推进尾矿综合利用,努力减少尾矿库内尾砂(浆)存储量。
各地要按照国家对新、改、扩建尾矿库库容规模和选址的限定标准及规模以下尾矿库淘汰标准,制定落实计划和保障措施,并严格执行。要建立健全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努力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和重大事故隐患监管监控的科学化。探索建设独立的尾矿库企业,专门从事尾矿库的经营管理,实现尾矿库的规模经营和尾矿的集中排放、统一管理,有效减少土地占用,提高尾矿库企业专业化管理水平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五、注重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安全环保意识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广泛开展有关尾矿库生产安全、环境安全隐患危害的教育,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普及安全环保基本常识,探索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制度建设的思路和对策,提高企业业主、从业者的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其安全生产、清洁生产的自觉性,增强公众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意识。要加大新闻媒体宣传和舆论监督力度,建立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机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监督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尤其要争取公众对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的理解和支持,保证治理行动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