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提升我矿井下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水平,保障矿井安全生产和社会安全稳定,根据《吕梁市煤炭工业局“关于开展全市煤矿井下民爆物品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吕煤安发【2017】196号)以及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开展全省煤矿井下民爆物品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晋煤办防爆发【2017】15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开展民爆物品专项自查自纠整治工作,彻底排查、整改矿井民爆物品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漏洞与不足,提高矿井安全管理水平,现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国家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要求,紧紧围绕党的十九大安全维稳这一主线,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全面开展大检查、大排查,强化源头治理,彻查安全隐患,堵塞管理漏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民爆事故发生,促进我矿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成立自查自纠领导组
我矿成立民爆物品专项自查自纠领导组,矿长对自查自纠工作统一安排部署,协调解决重大疑难问题。
组 长:矿长
副组长:安全矿长
成 员:各科室区队等人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矿安全管理科,由安全矿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民爆物品专项整治期间各类隐患信息与活动进展情况的收集、整理、汇总、总结和上报工作。
1、组 长:矿长全面负责矿民爆物品安全自查自纠期间的总体协调工作。
2、副组长:安全矿长负责矿民爆物品安全自查自纠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3、各成员负责参与民爆物品安全自查自纠及复查。
三、自查自纠时间和范围
自查自纠时间:某年某月
自查自纠范围:民爆物品储存、运输、使用环节及涉及民爆物品的相关人员的检查。
四、自查自纠检查内容
(一)对西合矿区民爆物品地面资料、记录进行检查
1、民爆机构建立及运行情况;
2、民爆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和防范措施的建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3、涉爆人员是否进行了培训教育,是否档案齐全,做到持证上岗;
4、本矿使用民爆物品证照手续是否齐全,进入井下的涉爆物品资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5、本矿每月召开的民爆物品专题会议和专项检查以及查出问题整改落实记录;
6、本矿是否对上级文件精神传达落实,是否对矿井隐患进行排查;
7、民爆安全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日常安全监管工作是否开展;
8、本矿井下民爆物品储存、运输、使用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9、对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下发的《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九条规定》和《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的执行情况。
(二)对西合矿区民爆物品储存、领退环节进行检查
1、民爆物品储存、使用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2、民爆物品领、用、退手续是否齐备完善,账、卡、物是否相符,有关人员是否按规定签字;
3、民爆物品材料库建筑结构、防护措施(照明、防火和防雷电措施)及库区内、外部安全距离等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4、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是否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5、各种爆炸材料的每一品种是否专库贮存或按国家的有关库贮存的规定贮存;
6、地面爆炸材料库是否有发放爆炸材料的专用套间或单独房间;
7、雷管发放套间内发放雷管时,是否在铺有导电的软质垫层并有边缘突起的桌子上进行的;
8、爆炸材料库的最大容量:炸药是否超过3吨,雷管是否超过1万发,是否超过该库向供应井下10天的需要量;
9、爆炸材料库的围墙高度是否低于2米,距库房的距离是否小于5米;
10、本矿是否建立爆炸材料的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和爆炸材料丢时处理办法;
11、电雷管(包括清退入库的电雷管)在发放给爆破工前,是否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做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是否发放有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12、是否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了爆炸材料的销毁制度。
(三)对浙江中宇项目部民爆物品运输环节进行检查
1、地面运输爆炸材料时,是否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2、电雷管和炸药是否分开运输;
3、携带爆炸材料上下井时,在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是否超过4人,是否存在与其他人员同罐上下;
4、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是否存在运送爆炸材料及人员;
5、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是否存有爆炸材料;
6、是否存在使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运输爆炸材料;
7、电雷管是否由爆破工亲自运送;
8、爆炸材料是否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
9、所有爆破、送药、装药人员是否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四)对浙江中宇项目部民爆物品井下使用环节进行检查
1、井下爆破作业是否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说明书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2、本矿是否存在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是否及时交回爆炸材料库;
3、井下爆破作业,是否使用煤矿许用的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煤矿许用电雷管选用是否遵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4、在掘进工作面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是否采取安全措施;
5、在掘进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反向起爆时,是否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6、本矿是否配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爆破专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7、井下爆破工是否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爆炸材料箱放置位置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8、在装药前、装配药卷时、装药后、封泥时及爆破前后的操作是否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
9、在封泥时,封泥长度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坚持使用水泡泥,水炮泥以外的炮眼封泥是否符合规定;
10、爆破母线和连接线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
11、发爆器的使用、管理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12、井下爆破作业是否严格按照规程操作,“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执行情况,是否严格按规定进行装配引药和瞎炮处理等;
13、是否存在涉爆违法违规行为;
14、其它管理上是否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条例、规定 相符的。
五、自查自纠工作安排
(一)第一阶段:安排部署
1、传达吕梁市煤炭工业局文件精神,并按文件要求、结合矿井实际制定《民爆物品安全专项自查自纠的工作方案》,并由安检科长负责方案的贯彻学习。
(二)第二阶段:自查自纠
1、 炸药库、项目部按上级文件要求对各自分管范围内工作进行自查、完善。
责任人:科员
2、7月21日 由安全矿长组织矿科队级以上管理人员、项目部安全负责人开展全面检查,检查范围涵盖软件资料、地面库房和井下现场,检查结束后对存在问题进行汇总,召开专题会议,明确责任人,限期“五落实”整改;对不能立即解决的问题或隐患,要制定专项措施,明确责任人,限期予以完成;对存有重大安全隐患或问题,要坚决停止使用民爆物品。
3、 由矿安全管理科负责指定专人制定具体整改方案,各责任部门负责对矿井自查问题逐条落实整改,安全管理科负责督促落实,整改完毕后及时复查销号。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问题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处罚,并督促限期整改。
(三)第三阶段:迎接市、县煤炭局检查
1、安全管理科对民爆物品安全进行自查自纠,并进行对矿7月份民爆物品安全检查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全面复查;
2、积极配合市、县煤炭局检查。
(四)第四阶段:迎接省厅督查抽查
1、2安全管理科对民爆物品安全开展“回头看,再检查”,对二、三阶段各级检查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全面复查,并申请矿业公司复查验收;
2、积极配合省厅检查。
(五)第五阶段:总结上报
1、安全管理科对民爆物品安全进行自查自纠,对前三个阶段各级检查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全面复查;
2、由安全管理科负责以文件形式上报专项检查所查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和民爆物品管理情况总结;
3、召开专题会议对本次民爆物品管理专项整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形成书面报告。
六、 工作要求
1、为了保证我矿民爆物品安全自查自纠工作的顺利完成,安检科长刘艳军负责将本方案传达贯彻给全体涉爆人员。
2、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相关部门为了配合好我矿民爆物品安全自查自纠工作,应做好本部门民爆物品的管理准备工作,各部门职责如下:
(1)西合矿区民爆物品主管领导负责做好民爆物品的组织机构、制度、资料、记录准备齐全及矿民爆物品安全自查自纠准备工作。
(2)西合矿区民爆物品主管领导负责做好民爆物品的储存、领退环节管理工作及民爆物品的管理台账。
(3)项目部主管领导负责做好民爆物品运输环节及井下掘进工作面爆破作业管理工作。
(4)安全管理科做好民爆物品安全监管管理工作。
3、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本矿成立领导组织机构,对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及自查自纠工作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民爆物品安全形势的严重性、复杂性、突发性以及做好井下民爆管理工作,保障我矿安全生产。并将这次自查自纠专项检查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副组长侯靖文要亲自部署、狠抓落实,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不走形式、不走过场,精心谋划、统筹推进,确保专项检查高效完成。
4、 严查细排,严格执法。
对自查自纠工作,要精心组织,对矿民爆物品要害场所要逐一排查,整改落实。做到既抓住重点又不出盲点、更不忽视麻痹点,确保不留盲区、没有死角,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按照检查方案,加大安全检查力度。将检查出的隐患制定相应的台账记录,安全管理科负责督促落实。
5、落实责任、严肃问责。
本矿针对这次排查的隐患,限期整改落实;对不能立即解决的问题或隐患,要制定专项措施,明确责任人,限期予以完成;对存有重大安全隐患或问题,对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问责,造成事故的依法从严问责。
6、信息报送
本矿对此次自查自纠专项检查情况认真分析总结,将全面检查出的问题督促整改落实,由安全管理科负责指定专人按要求及时上报各类工作信息。
二〇一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