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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1月21日

安徽省煤矿瓦斯治理规定

发 文 号:皖经煤炭[2007]198号
发布单位:安徽省经济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08-21
实施日期:2007-08-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瓦斯治理的十二字方针,推进我省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控制各类瓦斯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及《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安徽省境内的各类煤矿。

  第三条 本规定所涉及瓦斯防治的设计、措施的审批及处理,国有重点煤矿由矿业集团公司组织实施;其他煤矿由市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设立瓦斯治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瓦斯治理责任制和管理制度。

  煤矿要建立健全以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管理体系,依法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认真落实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责任制,强化对瓦斯抽采、瓦斯管理工作的领导。

  煤矿要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完善责、权、利相统一的体制和机制,明确总工程师在决策层中的职责地位,充分发挥技术管理体系的作用。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要求设立通风、防突、抽采、安全监控等专业机构,每个专业机构必须配备不少于1名专业技术人员。矿井必须设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突出矿井必须设专职地测副总工程师。逐步建立防突专业化施工队伍,突出煤层石门(井筒)揭煤应由防突专业队伍施工,突出危险区采、掘工作面施工队伍必须相对固定。

  第五条 煤矿必须加大瓦斯治理投入,设立瓦斯治理专项资金,并明确吨煤提取瓦斯治理专项资金的数额,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第六条 煤矿要制定瓦斯治理规划或方案。瓦斯治理的规划或方案要贯穿于新井建设、水平延深、采区设计、生产准备到工作面移交的各个环节。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平延深和新采区设计要有包括瓦斯综合治理等内容的安全专篇,并报省煤炭管理部门、监察机构备案。新采区投产前,必须具备瓦斯治理的各项功能和条件,否则不准投产。

  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治理工程要超前规划、超前设计、超前施工,留足预抽时间,做到先抽后采(掘)。瓦斯抽采要纳入矿井生产接续,保证矿井“抽、掘、采“平衡;坚持执行瓦斯治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制度(即煤矿根据瓦斯预测资料,对年度内所有高瓦斯采掘工作面,必须提前制定有针对性的瓦斯综合治理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七条 突出矿井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治突出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做到每三年至少复训一次;防突专业人员(预测预报工、效果检验工、抽采计量工)必须有煤炭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或高中(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每年复训一次。培训工作由四级及以上培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培训机构必须按照要求编制教案,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其中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每次复训时间不得少于7天。

  第八条 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的井田勘查报告要做到地质资料详细,煤层瓦斯含量、突出危险性相关参数真实可靠;矿井设计部门要严格执行瓦斯治理有关规定,矿井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说明书中必须有瓦斯防治专门章节,提出矿井、水平初次揭煤的措施和要求。

  第九条 建立石门(井筒)揭开(穿)突出煤层、新建矿井(包括新水平、新采区)揭穿各煤层防治突出设计、措施报批制度。揭煤设计由煤矿组织会审后报矿业集团公司(市煤炭管理部门)批准,揭煤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技术主要负责人)负责审批,并组织现场验收。

  第十条 煤矿必须严格执行“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措施“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严格突出煤层巷道及工作面施工管理,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施工时,制订安全措施并严格实施,煤矿有关管理人员要现场带班,发现有煤与瓦斯突出预兆时,立即撤出作业人员,采取安全措施。

  建立瓦斯抽采、防突措施、地质探查等钻孔的考核验收制度。所有钻孔必须按批准的设计和措施施工,实行挂牌管理,并严格落实考核验收制度。

  第十一条 完善和落实瓦斯检查与管理制度。煤矿必须按规定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员跟班检查瓦斯。

  煤矿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和容易积聚瓦斯的地点,必须进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定瓦斯检查巡回路线,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煤矿每月瓦斯检查的地点由煤矿总工程师签字确定,当检查地点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进行调整。

  煤矿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瓦斯检查员发现瓦斯治理措施不落实时,有权停止作业。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瓦斯检查员有权禁止电钻打眼、禁止放炮;达到1.5%时,有权禁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

  煤矿必须加强对盲巷和密闭管理。井下所有盲巷要按规定及时予以封闭,封闭前方瓦斯积聚、密闭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妥善处理。瓦斯超限、启封密闭等异常情况,必须按规定制定专门措施并认真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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