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
(二)负责对安全生产用品质量实施监督,查处违法行为;
(三)负责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和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
(四)按照规定组织或者参加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实施行政许可;
(二)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监督管理,实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专题规划,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以及越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
(三)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建立地质灾害调查、规划、监测、预报制度和应急机制;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及调查处理,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渔港、渔船、林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登记、检验及其驾驶员的考试、发证和定期审验;
(二)负责组织实施对渔港、渔船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三)依法组织实施渔港、渔船检审;
(四)按照规定参加农业机械、渔港、渔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管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重点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拆迁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设施(包括水库、水闸、堤防等)和城市供水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病、危、险水库的调度管理,防范决堤、垮坝事故的发生;
(二)负责开闸泄水时上、下游船舶、房屋、农田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对河道采砂实施监督管理,保证河道安全;
(四)负责对城市供水工程设施、饮用水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