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负全面领导责任,按照规定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对本部门、本单位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三十一条 市总工会负责维护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三)依法参加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二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依法监督、指导防雷减灾工作和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组织对防雷装置检测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
(二)依法组织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三)依法组织对相关场所和设施的防雷安全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设施的防雷安全监督检查;
(四)依法组织编制防御雷电灾害风险规划,开展雷电灾害影响评估等工作;
(五)依法组织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六)依法组织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的审批;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由县、区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11月23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铜陵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铜政〔2007〕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