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空悬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发 文 号:京安监发(2009)53号
发布单位: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04-10
实施日期:2009-05-01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与高处悬吊作业相关的生产经营行为和设备设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筑、装修装饰、电子、清洗、广告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制度文件,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国家、地方和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高处悬吊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外墙清洗,指对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外墙、内墙的清洁、维护、粉饰等。
(二)广告设施维护,指对灯箱、霓虹灯、路牌、电子显示屏(牌)等户外广告的清洁、保养、维护等。
(三)空调设备安装,指民用分体空调外挂设备的安装、拆除、维护等。
(四)外墙清洗、广告设施维护的发包人,指具有外墙清洗、广告设施维护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产权人或物业服务企业。
空调设备安装的发包人,指具有空调设备安装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安装价款能力的空调销售单位。
(五)高处悬吊设备,指擦窗机、吊篮、单人吊具等。
第三十条 其它生产经营单位的高处作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9年5月 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