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建立在用尾矿库年度检查制度。每年3月底以前,企业要将上一年度尾矿库的运行安全情况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权限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企业提交检查的材料有:
(一)上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二)尾矿库基础资料,包括尾矿库现状地形图及下游有关资料、水文气象资料、尾矿库(坝)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含堆积坝物理力学指标)、尾矿库运行管理(含环境保护、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资料、尾矿的化学成分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
(三)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的财务报表;
(四)尾矿库放矿筑坝、回水排水、防汛度汛、抗震等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安全检查记录;
(五)尾矿库大坝位移和浸润线定期观测记录,尾矿库周边环境定期安全检查记录;
(六)尾矿库安全设施、设备定期检测、检查记录;
(七)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清单,应急救援演练记录和整改情况;
(八)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九)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员工培训教育情况;
(十)尾矿库事故情况,包括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隐患整改情况以及责任追究情况;
(十一)尾矿库安全技术改造和安全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艺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企业提交的尾矿库检查材料进行现场抽查,抽查项目不得少于30%。对在抽查中发现问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暂扣企业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其限期整改。各市(州)、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在年度4月底以前将辖区内尾矿库的年度检查情况逐级上报到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