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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9月07日

甘肃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发 文 号:甘安监管一[2009]47号
发布单位: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04-08
实施日期:2009-04-08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尾矿库安全基础管理工作,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责任,提高尾矿库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筑坝拦截谷口或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或工业废渣的场所(即尾矿库)的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等安全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全省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采取属地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全省尾矿库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总库容100万立方米(含100万)以上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也可结合实际情况委托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监督管理。

    (二)尾矿库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安全监督管理,中央在甘和省国资委直接管理企业的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所在地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市属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由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所在地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市属以下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由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第四条 企业应落实新建、改扩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责任。新建、改扩建的尾矿库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严禁边建设边使用。

    (一)尾矿库的设立,必须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中须明确尾矿库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以及对公共安全的影响,特别是对下游的安全影响;地质、水文及周边环境对尾矿库的安全影响;预防和控制尾矿库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原则等。尾矿库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和专家论证结论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尾矿库建设项目须进行设计,其安全专篇须对尾矿库及尾矿坝稳定性、尾矿库防洪能力及排洪设施和安全观测设施的可靠性进行充分论证,并对尾矿库坝体位移和浸润线观测设施进行明确设计;对落实安全预评价报告中安全对策措施情况进行说明。安全专篇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和方可施工。无设计或者设计未通过审查,不得施工。尾矿库的设计单位、设计人对设计负终身责任。

    (三)涉及尾矿库库址、等别、尾矿坝坝型、排洪方式等重大设计方案变更时,报经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原审批部门批准。

    (四)尾矿库的安全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理。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施工和监理单位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和监理单位。监理和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发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五)施工中需要对设计进行局部修改的,经原设计单位认可;对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由原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并报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原审批部门批准。

    (六)尾矿库竣工后,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行,未经验收合格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不得投入运行。建设单位申请验收尾矿库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时,须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合格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和资料、主要安全设施和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施工记录、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等资料。

    (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尾矿库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进行验收,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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