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对隐蔽工程进行阶段验收。未经阶段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阶段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企业和施工监理单位对施工设备、材料的质量和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在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负责编制竣工报告和竣工图,监理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监理报告。
第二十六条 闭库施工完成后,企业须向审批闭库设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闭库验收。
企业申请尾矿库闭库验收,具备下列条件:
(一)尾矿库已停止使用;
(二)闭库安全评价报告已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尾矿库闭库设计已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四)有完备的闭库工程施工记录、竣工报告、竣工图和施工监理报告等;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设施验收申请报告,包括下列内容及资料:
(一)尾矿库库址所在行政区域位置、占地面积及尾矿库下游村庄、居民等情况;
(二)尾矿库建设和运行时间以及在建设和运行中曾出现的重大问题和处理措施;
(三)尾矿库主要技术参数,包括堆坝方式、坝高、总库容、尾矿堆积量、防洪排水型式等;
(四)闭库安全评价报告;
(五)闭库设计及审批文件;
(六)闭库设计的主要工程措施和闭库工程施工概况;
(七)闭库工程竣工报告及竣工图;
(八)施工监理报告;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尾矿库闭库工程竣工安全验收须符合已批准的闭库设计文件规定和施工验收规程的要求。
安全验收基本合格的,采取局部工程治理;安全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
第二十九条 尾矿库闭库后重新启用或改作他用时,须经过可行性论证,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报审批闭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 对尾矿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或发生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对企业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外。
第三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公安、国土资源、环保和工商等部门严厉打击尾矿库运行中的违法、违规和非法生产行为。对存在非法、违法行为的尾矿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给予罚款、停产整顿、吊销相关证照、关闭等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