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通信和警报
第四十条 人民防空通信网的建设和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人民防空规划统一组织实施。
电信、移动通信、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应当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所需的线(电)路、频率,战时无偿提供。
敷设和安装人民防空通信线缆、设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方便,不得阻挠。
第四十一条 邮政、电信、移动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根据人民防空通信、警报保障计划制定防空通信警报传递方案,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拆迁人民防空通信设施的,应当报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重建经费由拆迁单位承担。
第四十三条 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按《广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全市防空警报试鸣每年进行一次,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五条 新建民用建筑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