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社区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危害,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的安全,营造社区“安全、健康、和谐”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区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社区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社区安全工作应当立足现有社区组织机构,发挥管理和服务功能,发动和依靠群众,实行群防群治。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主要领导对管理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总责。
第五条 社区要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社区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和协调,由居委会主任兼任组长。配备专职安监员的社区,由该安监员任副组长;没有配备专职安监员的,由负责该社区安全生产工作的同志为副组长。成员由辖区相关单位(驻辖区企业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安全联防负责人等)组成。
第六条 社区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在社区安全工作中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督促社区生产经营单位、居民贯彻落实安全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规章制度。
(二)制定社区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和安全促进项目计划,并组织落实。安全促进项目的重点应针对高危人群、高风险环境和弱势群体,并考虑下列内容: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工作场所安全;家居安全;老年人安全;儿童安全;学校安全;公共场所安全;体育运动安全;涉水安全;社会治安;防灾减灾与环境安全。
(三)帮助、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责任制及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奖惩等制度,并督促落实;督导社区内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每季度组织有关人员召开不少于一次的防范事故安全管理会议。
(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生活宣传教育活动。
(六)安全事故发生后,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七)为加强社区安全监督管理,强化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安全监管措施,每月召开一次由社区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参加的社区安全工作例会,特殊情况可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扩大会议。
(八)社区安全工作例会由社区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居委会主任)主持召开,每次例会要形成纪要存档。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1传达贯彻国务院和省、市、区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和法律法规;
2定期听取辖区各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情况汇报;
3研究、解决有关安全管理方面难度较大的问题;
4对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的防范工作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明确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5对上次例会形成的决议或部署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6部署下一阶段安全管理工作和安全促进项目推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