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社区安监员要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石家庄市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创建安全社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规定,负责社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社区消防员要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消防工作的通知》要求,负责社区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社区治安联防员要按照《河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规定,负责社区日常治安保卫工作。
上述人员如不履行职责,造成安全事故发生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八条 社区居委会对公共聚集场所、危险化学品、建筑企业等专项检查,每季不少于一次;每年雨季防汛、防雷专项检查不少于三次;重大节日(清明、五一、十一、元旦、春节)、安全生产月及重要会议期间必须进行检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要限期整改并负责验收,存在问题严重的要及时上报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九条 社区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并如实报告上级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更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十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设置安全宣传栏,张贴安全标语、标牌,营造社区安全氛围。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宣传活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和居民进行安全常识教育,按照部署组织好本辖区年度“安全生产月”、“11•9消防宣传日”及相关安全工作法律法规宣传贯彻活动。
第十二条 社区应当根据季节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学生放假期间,加强对辖区中小学生的安全教育;定期向居民家庭发放防病、防火、防水、防雷、防震等宣传材料,增强群众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范技能与事故逃生能力等。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并组织社区有关人员、所辖企业、个体商户,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社区安全防范机制、防控网络及安全工作例会、社区安全教育培训、社区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社区安全事故报告调查统计、社区应急救援等主要制度。
第十五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制定安全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基本的防灾救援装备,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事故防范救援演练。
第十六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工作档案:
(一)社区居委会基本情况档案;
(二)社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档案;
(三)日查、周查、月查、季查及隐患整改工作台帐;
(四)安全事故、伤害事故档案;
(五)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档案;
(六)安全工作会议记录;
(七)其他有关安全管理工作档案。
第十七条 社区安全工作应当作为社区年度综合检查、考核、评比的内容。对在社区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因社区安全工作失职造成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给予社区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