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
发 文 号:湘煤安监〔2010〕176号
发布单位:湖南省煤炭工业局
发布日期:2010-10-12
实施日期:2010-10-12
第十一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应当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
因执行“全井撤人、地面放炮”制度和矿井间歇作业,不能井下交接班的,应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备查,在地面实行面对面和书面交接班。
第十二条 煤矿应当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煤矿领导升井后,应当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调度室或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交接班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第十三条 煤矿要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队班长现场值班制度。要在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现场管理,现场值班人员必须与工人同时入井、同时升井,并对值班区域重要地点进行盯守。
第十四条 煤矿要建立矿领导地面值班制度。要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基础上,安排矿级领导地面值班,负责当天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调度安排。
第十五条 煤矿要严格执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领导在现场带班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现场能整改的要立即整改;现场不能处理的,带班领导升井后要立即将有关情况报调度室,当日值班领导及时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五落实”,督促实施整改相关人员跟踪落实。
第十六条 煤矿要落实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报告、治理、督办、销号和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各煤矿在领导带班下井过程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要立即停产撤人,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和治理,并进行挂牌督办。在整改结束后,煤矿主要负责人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隐患整改效果评价,确保整改到位。
第十七条 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加强煤矿企业内部考核和奖惩。除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外的煤矿企业(公司、集团)应加强对所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的考核,加强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要把煤矿企业领导下井情况与经济收入等挂钩,作为评先、晋级、提拔的依据之一,严格考核。要建立奖惩制度,对认真履行职责、防止事故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煤炭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应当将煤矿建立并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县、市级每月、省级每季度至少对所监管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煤业集团公司要加强对所属煤领导矿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省煤业集团主要负责人每月下井检查不少于4次;其所属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6次,其中带班下井不少于2次;市、县辖区内煤矿企业(公司、集团)主要负责人下井次数由煤炭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确定,并实行严格考核。
煤矿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现场监督检查可采取现场随机询问煤矿井下从业人员、查阅井下及下井档案记录,听取煤矿从业人员反映,查阅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监控记录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