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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1月01日

湖南省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

发 文 号:湘煤安监〔2010〕176号
发布单位:湖南省煤炭工业局
发布日期:2010-10-12
实施日期:2010-10-12

第二十条 煤炭管理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包括井下交接班制度和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二)煤矿领导特别是煤矿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带班下井情况;
(三)是否制订煤矿领导每月轮流带班下井工作计划以及工作计划执行、公示、考核和奖惩等情况;
(四)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在井下履行职责情况,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的处置情况;
(五)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档案等情况;
(六)群众举报有关问题的查处情况。
第二十一条  煤炭管理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实行公布制度。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于每季度首月的5日前,在行业信息网站或当地电视、报纸、网络等重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上季度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对未按照带班谋划完成带班下井工作或履职不到位的领导,要在媒体上通报处理结果。
第二十二条 煤炭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于受理的举报,应当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从重处罚。省煤炭工业局接受举报单位:省煤炭工业局安全监管处。
举报电话:0731-82765187  13787162288
0731-82765170  15111395409
  传    真:0731-82765126。
通讯地址:长沙市五一大道372号 
邮编:410011
电子邮箱:qkfy@hunancoal.gov.cn 
 
第四章  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煤矿存在违反《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中第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所列行为的,各级煤炭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由煤炭管理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湖南省煤炭工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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