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专家采用聘任制,由省安委会颁发专家聘任证书;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
第十条 专家聘任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作风正派,公正廉洁;
(二)热心安全生产事业,自愿从事安全生产专家工作,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三)直接从事安全生产管理、技术、科研、教学等工作累计8年(含)以上;
(四)副高(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有较高的安全生产专业水平和较强的现场处理能力。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资深和特邀专家除外),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工作。
(六)以下专业人员可优先入选: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享受国家特殊津贴的专家;
3、获国家、省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称号者;
4、省部级(含)以上科技进步奖获得者。
第十一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一)专家推荐分为自荐和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省直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推荐两种方式;
(二)专家委员会联络管理办公室商有关业务部门确定拟聘专家名单;
(三)拟聘专家名单由专家委员会联络管理办公室提交省安委会审核批准;
(四)颁发专家聘任书和《湖南省安全生产专家证》。
第十二条 专家工作守则:
(一)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或审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深入实际调查研究;
(三)如实传达并贯彻上级指示,敢于坚持原则,排除干扰,抵制不正之风;
(四)专家在参加事故调查和生产安全隐患评估等活动时,不负责有关人事、资金等相关具体问题的处理;
(五)不得以专家委员会专家的名义从事任何盈利性的活动。未经许可,不得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
(六)对省安委会负责,服从专家委员会联络管理办公室依据本办法的组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