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联络管理办公室指派专家执行任务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本人。专家接到通知后,应携带专家证及时抵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
第十四条 特殊情况下,专家委员会联络管理办公室可直接通知专家本人,在规定时间内赶赴现场,专家应及时到达指定的地点。事后,由专家委员会联络管理办公室向有关单位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聘请专家委员会成员以专家委员会专家名义执行任务时,应向专家委员会联络管理办公室申请,批准后方可组织专家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专家完成工作任务后,应向指派单位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各专业组组织活动时,应将活动计划与活动执行情况向专家委员会联络管理办公室报告。
第十八条 各专业组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对全年的活动进行安排,年终提交全年工作总结,并于年底由专家委员会联络管理办公室报省安办。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由省安委会组织,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
第二十条 专家委员会工作会议由省安监局组织,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各专业组组长、副组长参加。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组会议,由各专业组组长组织,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会后应将会议情况向专家委员会联络管理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二条 省安办根据具体情况,可要求专家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或技术研讨会。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省安监局制订专门办法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每年对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1次考核,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考核不合格的,由省安委会解除聘任关系。
第二十五条 专家不履行职责,无故不完成专家委员会联络管理办公室指派任务的,由专家委员会联络管理办公室提出批评,有关专家应积极改正;每年2次以上(含2次)无故未完成指派任务的,由联络管理办公室提请省安委会予以解聘。不完成任务又不报告,贻误工作而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专家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以公谋私,或与有关人员串通向有关部门提供虚假结论的,由专家委员会联络管理办公室通报批评,报省安委会予以解聘,并向其工作单位通报相关情况;造成损失的,由专家承担相应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