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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7年04月26日

湖南省煤矿矿长资格证管理办法

发 文 号:湘煤人[2007]90号
发布单位:湖南省煤炭工业局
发布日期:2007-04-26
实施日期:2007-04-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省辖区内煤矿矿长资格证的管理,提高煤矿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湖南省乡镇煤矿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矿长资格证是各类煤矿矿长任职的法定条件之一。凡在湖南省辖区内从事煤炭开采和煤矿生产的各类煤矿、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煤矿矿长资格证。

  第三条 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是指煤业集团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各类煤矿的矿长是指省属国有煤矿、劳改煤矿、市州及县(市、区)国有煤矿、乡镇煤矿、股份合作制煤矿的矿长。

  第四条 煤矿矿长资格证须以煤矿(或煤炭企业)为单位申请办理,实行一矿一证。每个矿长只能在一个煤矿矿井任职,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煤矿矿长职务。

  第五条 湖南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全省辖区内各类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煤矿矿长的矿长资格认证审查、培训(复训)、考核、发证和履职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和省煤业集团公司负责对所辖煤矿矿长资格的初审,并协助省煤炭工业局对矿长资格证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许可条件

  第六条 年产6万吨(含6万吨)以上的煤矿矿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任职煤矿有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

  2、应具备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

  3、必须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工作经历;

  4、年龄在55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深入井下生产现场正常工作的男性公民;

  5、必须经依法培训考试合格;

  6、煤炭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年产6万吨以下的各类煤矿的矿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1、任职煤矿有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

  2、应具备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

  3、必须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工作经历;

  4、年龄在55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深入井下生产现场正常工作的男性公民;

  5、必须经依法培训考试合格;

  6、煤炭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煤矿矿长资格证应提供下列资料:

  1、矿长资格申请表及两张二寸免冠照片;

  2、任职煤矿采矿许可证及复印件;

  3、身份证及复印件;

  4、学历证书及复印件;

  5、工作简历证明;

  6、《煤矿矿长资格培训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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