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严格事故责任追究,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0〕27号),并参照《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跟踪督办暂行办法》(安委办〔2011〕12号)、《湖南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办法》(湘安〔2011〕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和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挂牌督办,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按照本办法具体实施。
第三条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是指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市直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采取下达督办通知、对调查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并统一向社会公示等方式,指导、协调和督促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市直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有关安全监管职责,限期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监督制度。
第四条发生事故后,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安委办。市安委会将重点对下列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挂牌督办:
(一)无证、证照不全或者未取得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许可,以及超出行政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导致的一般事故;
(二)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关闭而未按照标准关闭继续生产经营,或者关闭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导致的一般事故;
(三)证照过期、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或者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导致的一般事故;
(四)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或者抗拒安全执法导致的一般事故;
(五)市安委会认为有必要挂牌督办的其他各类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