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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08日

上海市水上消防监督管理办法

发 文 号:—
发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4-12-29
实施日期:1995-02-01

  第三章 消防监督

  第十二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职责)

  市公安局应当根据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有利于加强水上消防工作的原则,确定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水上消防监督工作的职责分工。

  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规定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的审核和施工中的消防监督,并参加竣工验收;

  (二)按规定负责明火作业的审批和监督;

  (三)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装卸、储存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载运该类物品的船舶进行消防监护或护航;

  (四)对消防器材、设备的配置、管理、维修、保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重大火灾和一船火灾的调查、鉴定和处理;

  (六)负责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和专(兼)职防火员的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市水上消防监督站职责)

  市水上消防监督站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部署、检查、监督、协调全市水上消防工作;

  (二)对有关单位的公安消防、保卫部门进行消防业务指导;

  (三)必要时可对中外民用船舶(包括修理、建造中的船舶)以及与水上消防安全相关的单位及其运输、装卸、储存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四)按规定负责有关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的审核和施工中的消防监督,并参加竣工验收;

  (五)负责特大火灾的调查、鉴定和处理;

  (六)市公安局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监督程序规定)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按国家和本市有关公安消防监督程序的规定,实施水上消防监督管理。

第四章 火灾扑救

  第十五条(火灾报警)

  发现火灾,应当立即报警。

  单位发生火灾,必须及时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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