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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5年06月01日

上海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授权和监督管理程序

发 文 号:—
发布单位:上海市政局
发布日期:2005-06-01
实施日期:2005-07-01

  第八条(直接委托授予程序)

  采用直接委托授权的基本程序是:

  (一)提出申请;

  (二)组织评审;

  (三)征询公示;

  (四)签订协议;

  (五)实施授权。

  第九条(公开招标授予程序)

  采用招标方式择优授权的基本程序是:

  (一)项目设立;

  (二)公开招标;

  (三)组织评审;

  (四)征询公示;

  (五)签订协议;

  (六)实施授权。

  第十条(直接委托授予的条件)

  (一)已在授权区域内从事燃气经营并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和良好的经营业绩;

  (三)有与区域燃气专业规划相适应的再投资、融资能力;

  (四)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

  (五)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六)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七)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八)有实施规划发展的目标和计划、服务和经营业绩、支付保证金、服从行业监管及承担应急方案规定的义务等方面的承诺;

  (九)自觉接受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日常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承诺;

  (十)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直接委托授权申请)

  对符合本程序第十条的,管道燃气企业法人向市市政局提出直接委托授权的书面申请,并提供与特许经营授予条件相应的文件、资料和承诺书。直接委托授权申请书的格式文本由市市政局统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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