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直接委托授予程序)
采用直接委托授权的基本程序是:
(一)提出申请;
(二)组织评审;
(三)征询公示;
(四)签订协议;
(五)实施授权。
第九条(公开招标授予程序)
采用招标方式择优授权的基本程序是:
(一)项目设立;
(二)公开招标;
(三)组织评审;
(四)征询公示;
(五)签订协议;
(六)实施授权。
第十条(直接委托授予的条件)
(一)已在授权区域内从事燃气经营并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和良好的经营业绩;
(三)有与区域燃气专业规划相适应的再投资、融资能力;
(四)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
(五)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六)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七)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八)有实施规划发展的目标和计划、服务和经营业绩、支付保证金、服从行业监管及承担应急方案规定的义务等方面的承诺;
(九)自觉接受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日常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承诺;
(十)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直接委托授权申请)
对符合本程序第十条的,管道燃气企业法人向市市政局提出直接委托授权的书面申请,并提供与特许经营授予条件相应的文件、资料和承诺书。直接委托授权申请书的格式文本由市市政局统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