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监督职责及内容)
市燃气管理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依照“合法合理、高效便民、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对特许经营单位进行日常监管,其职责和内容如下:
(一)监督特许经营单位履行法律、法规和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义务和承诺;
(二)对特许经营单位经营计划发展实施情况、产品、服务质量和安全供应情况进行监督;
(三)受理、处理公众对特许经营单位的投诉;
(四)向特许经营授权机关提交年度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
(五)组织对特许经营单位进行定期评估或者举行听证;
(六)对特殊岗位持证上岗制度的执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监管实施特许经营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方案;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监督管理基本形式)
(一)监督检查;
(二)自查评估;
(三)登录公布;
(四)应急措施;
(五)信息管理。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建立燃气特许经营监督检查的工作制度。
监督检查可以用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检验、抽样检查的方式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对特许经营单位的经营、供应、服务、安全等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