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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5年06月01日

上海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授权和监督管理程序

发 文 号:—
发布单位:上海市政局
发布日期:2005-06-01
实施日期:2005-07-01

  第十五条(签订协议)

  由市市政局与拟被授权单位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附下列文件:

  (一)上海市人民政府授权文件或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二)银行履约保函;

  (三)区域燃气发展规划和相应计划;

  (四)注册资本金及按规划分步投资的计划;

  (五)服务质量标准及承诺。

  第十六条(特许经营协议的基本内容)

  获得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依法享受特许经营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遵守协议的各项条款。特许经营协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营区域、范围、内容、有效期限;

  (二)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标准;

  (三)管网及设施的营运、养护和维修;

  (四)应急情况的处置;

  (五)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六)履约担保;

  (七)经营权的变更和终止;

  (八)监督机制;

  (九)燃气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

  (十)违约责任和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

  第十七条(实施授权)

  (一)由市市政局向企业作出授予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批准决定;

  (二)由市市政局颁发《上海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证书》;

  (三)由市市政局通过政务信息网站及社会媒体,刊登特许经营授权通告。通告需载明:授权单位名称、授权区域、授权经营范围、授权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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