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签订协议)
由市市政局与拟被授权单位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附下列文件:
(一)上海市人民政府授权文件或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二)银行履约保函;
(三)区域燃气发展规划和相应计划;
(四)注册资本金及按规划分步投资的计划;
(五)服务质量标准及承诺。
第十六条(特许经营协议的基本内容)
获得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依法享受特许经营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遵守协议的各项条款。特许经营协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营区域、范围、内容、有效期限;
(二)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标准;
(三)管网及设施的营运、养护和维修;
(四)应急情况的处置;
(五)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六)履约担保;
(七)经营权的变更和终止;
(八)监督机制;
(九)燃气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
(十)违约责任和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
第十七条(实施授权)
(一)由市市政局向企业作出授予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批准决定;
(二)由市市政局颁发《上海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证书》;
(三)由市市政局通过政务信息网站及社会媒体,刊登特许经营授权通告。通告需载明:授权单位名称、授权区域、授权经营范围、授权期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