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及扎实的专业知识。
第十条 监督机构监督员除满足第六条外,还应当符合从事监督工作1年及以上的条件。
第十一条 满足第六条基本条件的监督人员,从事监督工作未满1年的,为助理监督员。
第十二条 各级监督人员的岗位权限设定原则如下:
(一)整改通知单,应由监督员(含)以上监督人员签发;
(二)局部暂缓施工指令单,应由主监员(含)以上监督人员签发;
(三)监督计划,应由监督技术负责人签发;
(四)监督报告、责令停工单,应由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发;
(五)复工单,应由所对应行政措施单(局部暂缓施工指令单或责令停工单)的同级岗位权限的监督人员签发。
第四章 监督机构管理
第十三条 市安质监总站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公路工程监督机构业务指导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路工程的监督工作手册;
(二)组织开展对监督人员的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
(三)制定工程监督信息化要求并推进相关工作;
(四)每年对监督机构年度工作业绩表现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市安质监总站对全市工程监督机构业务协调,是指对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公路相关的跨区域、多专业的综合性重大重点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统筹协调。
第十五条 市安质监总站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公路工程监督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内容如下:
(一)本规定第五条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
(二)执行国家和地方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情况;
(三)所监督区域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情况;
(四)三年业绩评价排名情况;
(五)其他有关规定内容。
第十六条 对考核中发现未履行监督职责,或者不具备履行监督条件的监督机构,责令监督机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由委托其监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监督机构整改后,由委托其监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安质监总站提出重新考核的书面申请,重新进行考核。
第五章 监督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市安质监总站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公路工程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每两年组织一次岗位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开展继续教育培训。监督人员岗位考核通过后,方可从事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 监督人员岗位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监督职责履行情况包括:执行国家和本市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情况、监督人员监督行为的规范性、监督处理力度与现场实际状况的匹配性等内容;
(二)监督人员基本条件符合情况;
(三)参加和通过每年一次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情况。
第十九条 监督人员的岗位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
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一)不符合第六条有关规定的;
(二)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标准、程序进行监督执法的;
(三)因监督失职,所监督的工程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影响恶劣的重大公共事件;
(四)未直接监督工程或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弄虚作假出具质量监督报告的;
(五)未参加或者未通过每年一次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的;
(六)其他失职或者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对岗位评价不合格的监督人员,属素质能力存在缺陷的,责令调离监督工作岗位,重新参加培训,合格后方可调回到监督工作岗位;属严重监督失职或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调离监督工作岗位,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