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申请四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设置内设机构。
(二)注册资金或开办费30万元以上。
(三)有安全工作经历和管理能力的专职负责人,并具有2名以上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四)有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健全的机构章程,有职责分工、管理制度及工作规则。
(五)有5名以上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从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或有教学经历,符合相关专业教学要求的专职教师。
(六)有能够满足同期3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有固定的、使用面积60平方米以上的专用教室,有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教学仪器、音像设备等。
(七)有固定的专用档案、资料室及其设施;有固定并独立的专职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专职教师办公室及其设施。
(八)有安全培训需要的其它条件。
第十二条 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的条件中,机构设置、注册资金或开办费、管理人员及办公场所、教师、教学及生活设施等为必备条件,有一项不达标,不予通过资质审查。
安全培训机构的专职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教师,应当提供人事(劳动)关系证明、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缴费单据等资料。
安全培训机构的兼职管理人员、专项教师、兼职教师应当提供聘任协议。其中,专项教师的聘任期不少于3年,兼职管理人员和兼职教师的聘任期不少于1年。
第十三条 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省安监局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培训师资证后,方可上岗执教。
(一)安全培训教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热爱安全培训事业,能进行正常的教学活动;
2.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3.其它作为教师的基本条件。
(二)安全培训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1.宣传贯彻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2.敬业爱岗、遵纪守法,执行正常教学计划,按要求完成教学任务,履行受聘合约;
3.参加安全生产知识进修和培训,不断学习、提高自身教学水平和业务素质;
4.参与安全生产教学调查研究,对所在单位的教学、管理有权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禁止安全培训机构利用简易建筑物、危房、从事正常教学的普通中小学校舍及其他不适合安全培训教学的房屋和场所做为安全培训办公和教学场所。
第十五条 申请(初次认定、延期)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以下目录提交申请材料。
(一)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报告。
(二)浙江省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表(附件1)。
(三)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情况
1.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机构章程;
2.注册资金或开办费证明材料;
3.内设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等文件复印件。
(四)安全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情况
1.安全培训机构专职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2);
2.安全培训机构专职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人事任免文件复印件;
3.安全培训机构专职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登记表(附件3);
4.安全培训机构专职负责人和专职管理人员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人事(劳动)关系证明、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缴费单据复印件;
5.安全培训机构兼职管理人员聘任协议或证书复印件。
(五)安全培训机构教师情况
1.安全培训机构教师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4);
2.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登记表(附件5);
3.安全培训机构专职教师学历证书、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书、师资证、人事(劳动)关系证明、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缴费单据复印件;
4.安全培训机构专项教师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师资证、聘任协议或证书复印件;
5.安全培训机构兼职教师学历证书、师资证、聘任协议或证书复印件;
6.特种作业每个类别(工种)对应的教师情况说明。
(六)申请单位办学情况
1.安全培训机构创办情况简介;
2.安全培训机构办公场所及设施证明材料复印件;
3.安全培训机构教学设施、教学仪器设备及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设备和场所证明材料复印件;
4.安全培训机构后勤服务、保障体系等其它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