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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7月23日

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发 文 号:浙安监管培〔2010〕151号
发布单位:浙江省安监局人事培训处
发布日期:2010-07-23
实施日期:2010-07-23

  第二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安全培训大纲规定的学时、内容组织教学,确保安全培训质量。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二)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三)安全培训机构教师、安全检测检验人员及机构负责人的培训时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每个注册周期内须参加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8学时。

  (五)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二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一)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1项、第2项、第4项和第5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从业所在地市安监局审查,报省安监局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前款所规定的人员在省部属企业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由省部属企业直接报省安监局,经同意后,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国家安监总局有关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教学管理、学员管理、教师管理等制度,建立教学和学员档案,档案应为一期一档。档案保存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安全培训、考核、复审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工作要依据有关规定或者参照行业自律标准,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合理收费。不得收取培训以外的其它费用,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收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考核

  第二十八条 安全培训的考核实行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安监总局制定,其他人员的考核标准由省安监局制定。

  第三十条 省安监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安全培训的考核工作。负责组织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的考核工作;负责组织省部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的考核工作;负责组织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及机构负责人安全培训的考核工作;负责组织三级、四级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师、管理人员及负责人安全培训的考核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考核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的考核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的考核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省部属企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的考核工作;受省安监局委托,履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除省部属企业以外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考核工作。

  县安监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村(社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的考核工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除省部属企业、市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的考核工作。

  安全培训机构负责所承担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考核工作。自主开展安全培训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考核工作。

  本条款所规定的负责安全培训考核工作的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培训机构及自主开展安全培训的生产经营单位,统称为考核单位。

  第三十一条 各类安全培训的考核内容须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制定的考核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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