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机构、其他符合特种作业资格考试条件的申请人或申请人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当场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考试的决定。准予考试的,确定考试时间、地点等,书面通知申请人,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不予考试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的考试,一般采用理论知识考试的方式。
特种作业、各类安全评价评估、安全检测检验等人员的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均合格者,方可定为合格。
第三十四条 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单位应及时组织阅卷,在10个工作日内公布结果。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考试,应将考试成绩抄送安全培训机构。
考试不合格的,允许在60个工作日内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培训。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五条 考核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考核档案制度,加强考核档案管理。考核档案应为一期一档,内容包括:考核申请表、考场情况记录表、学员考试成绩登记表、理论考试试卷、实际操作考试评分表、考核发证审签表等资料。
第五章 安全培训的发证
第三十六条 按照“谁考核,谁发证,谁负责”的要求,对接受安全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由考核单位颁发相应的证书。
市安监局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材料报省安监局。省安监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试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试合格后,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师经考试合格后,颁发师资证;其他人员经考试合格后,颁发安全培训合格证。
第三十八条 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式样、标准及编号,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统一的规定执行。
安全资格证的印制,师资证的式样、标准及编号,安全培训合格证的式样及省安监局发放的安全培训合格证的编号,由省安监局统一规定。
市、县安监局发放的安全培训合格证的编号,由各市安监局统一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由各市安监局、各省部属企业印制。市属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的编号,由各市安监局统一规定;县属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的编号,由各县安监局统一规定;省部属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的编号,由各省部属企业统一规定。
第三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省安监局组织考核的安全资格证、师资证及安全培训合格证,由省安监局制作发放。
市安监局组织考核的安全资格证、安全培训合格证,由市安监局制作发放。
县安监局组织考核的安全资格证、安全培训合格证,由县安监局制作发放。
安全培训机构组织考核的安全培训合格证,由安全培训机构制作发放。自主开展安全培训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考核的安全培训合格证,由生产经营单位制作发放。
第四十条 安全资格证、师资证、安全培训合格证等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参加换证培训,考试合格的,由考核单位换发新证。
第四十一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1次。
(一)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市安监局(下同)审核,报省安监局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省部属企业直接报省安监局办理(下同)。
(二)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向市安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2.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3.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四)申请复审的,市安监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整理好相关材料、完成初审并报省安监局,省安监局收到初审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省安监局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省安监局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五)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1.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3.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4.拒绝、阻碍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5.未按本细则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6.具有本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六)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条第五款第2项、第3项、第4项、第5项情形的,按照本细则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第四十条所规定的各类证书遗失(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单位审查同意(确认)后,予以补发(更换或者更新)。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市安监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安监局审查并报省安监局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登报申明,向市安监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安监局审查并报省安监局同意后,予以补发。
第四十三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省安监局考核颁发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市、县安监局考核颁发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省范围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