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管理机制,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四十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安全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安全培训信息统计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信息月报、半年报、年报制度,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信息统计工作。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师的持证上岗情况;
(二)课程、课时安排与培训大纲的落实情况;
(三)学员的出勤情况;
(四)培训场所的卫生、安全状况;
(五)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安全培训机构的违法违纪行为,均有权向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举报。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和组织安全培训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经费及其落实情况;
(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三)有关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管理情况;
(四)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及其持证上岗情况;
(五)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四十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以下情形的,由各市安监局及时报省安监局撤销(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1.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2.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3.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4.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本条第一款第4项、第5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1.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2.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3.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五十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师管理考核制度,每年至少一次对所属教师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成绩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广泛听取意见。
安全培训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安监局取消其安全培训教师资格:
1.弄虚作假取得安全培训教师资格的;
2.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3.授课内容明显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违反职业道德的;
4.出借、出租安全培训师资证书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
安全培训教师违反本条前款第1项、第2项、第4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培训教师资格。
第五十一条 有关处罚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浙江省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表
2.安全培训机构专职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
3.安全培训机构专职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登记表
4.安全培训机构教师基本情况汇总表
5.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登记表
6.安全培训机构安全培训办班情况汇总表
7.安全培训机构教师授课情况统计表
8.浙江省三级、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考核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