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依法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装备、设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从业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解读】
第九十一条是本法第八章“事故应急救援”中关于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准备义务的核心条款。它在第九十条确立地方政府应急预案制定职责的基础上,进一步聚焦于危险化学品单位这一应急响应第一责任主体,从应急管理制度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配备、应急演练组织、应急预案备案与公开等维度,系统构建了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准备的完整规范框架。这一条款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实现了从“政府主导”到“单位主体、政府统筹”的转变,体现了立法者对“应急准备是应急响应基础”这一规律的科学把握。
从立法背景来看,危险化学品事故具有突发性强、发展迅速、危害严重的特点,应急救援的黄金时间往往只有几分钟到几十分钟。在这短暂的时间内,外部专业救援力量很难及时到达现场,事故单位自身的应急响应能力直接决定了事故初期的控制效果。然而,实践中部分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准备工作严重不足:有的单位没有制定应急预案,或应急预案流于形式、缺乏可操作性;有的单位没有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队伍人员缺乏专业训练;有的单位应急器材配备不足、维护不善,事故发生时无法使用;有的单位从不组织应急演练,从业人员面对事故手足无措。响水“3·21”事故中,涉事企业应急准备缺失,事故发生后无法有效控制初期灾情,导致事故扩大。天津港“8·12”事故也暴露出相关单位应急能力严重不足的问题。本条正是针对这些突出问题,从法律层面对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应急准备义务作出系统规定。
第一款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准备的核心义务,包含五个层次的规范要求。第一层是制度准备——“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应急准备是一项系统性工作,首先需要建立完善的应急管理制度,明确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响应程序、保障措施等。制度健全是应急准备的基础,没有制度保障,其他准备工作就缺乏依据和方向。第二层是预案准备——“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是应急准备的核心文件,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明确应急响应程序、处置措施、人员分工、资源调配等内容。预案的制定应当结合本单位的风险特点和实际情况,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第三层是队伍准备——“依法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是事故初期响应的骨干力量。对于风险较高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对于风险相对较低的单位,可以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本款特别规定“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这一规定体现了对中小企业的现实关怀——不强制要求小规模单位建立专职队伍,但必须指定兼职人员承担应急职责,并鼓励与邻近专业队伍建立协作关系,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获得外部支援。第四层是物资准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装备、设备和物资”。应急物资是应急响应的物质保障。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和规模,配备足够的应急器材(如堵漏工具、吸附材料)、防护装备(如防化服、空气呼吸器)、应急设备(如应急泵、发电机)和应急物资(如急救药品、中和剂)。配备的物资必须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处于良好状态。第五层是能力准备——“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从业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预案、队伍、物资都是静态的应急资源,只有通过定期演练,才能将这些资源转化为动态的应急能力。演练应当模拟真实事故场景,检验预案的可行性、队伍的响应能力、物资的有效性,并通过演练发现问题、持续改进。
第二款规定了应急预案的备案和公开义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本款包含两个层次的规范要求。第一层是备案义务——将应急预案报送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备案的目的在于使监管部门掌握辖区单位的应急准备情况,便于在事故发生时统筹调度应急资源,也便于对预案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第二层是公开义务——依法向社会公布应急预案。这是本次立法的重要制度创新。将应急预案向社会公开,一方面便于周边单位和居民了解事故风险、掌握应急措施,增强社会公众的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另一方面也接受社会监督,倒逼单位认真制定和落实应急预案,避免预案流于形式。
从法理角度分析,第九十一条体现了“应急准备优先”原则和“权责一致”原则。应急准备优先原则强调,应急管理的重心应当从事后响应前移至事前准备——通过制度、预案、队伍、物资、演练等多方面的准备,使单位具备第一时间控制事故的能力。权责一致原则要求,危险化学品单位作为风险的主要制造者和直接承受者,应当承担应急准备的首要责任,不能将应急响应完全依赖政府救援力量。
第九十一条与本法其他条款形成紧密的制度链条。它与第十三条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要求相衔接——重大危险源单位制定应急预案的要求在本条中得到细化和强化。它与第九十条地方政府应急预案制定相配合——政府预案与单位预案相互衔接、互为补充,形成完整的应急预案体系。它与第九十二条政府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相呼应——单位应急队伍是政府专业队伍的补充和先期响应力量。它与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法律责任相配合——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救援或不立即报告的,依法追究责任。
综上所述,第九十一条通过对应急准备各项义务的系统规定,构建了科学、完整、可操作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准备制度。这一制度的有效实施,将确保危险化学品单位具备第一时间响应事故的能力,在事故初期有效控制灾情、防止事故扩大,为实现本法“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立法目的提供关键的应急准备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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