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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解读

  
评论:  更新日期:2026年04月12日  ♡ 收藏本页

第九十七条: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统一发布有关信息。

【解读】

第九十七条是本法第八章“事故应急救援”中关于事故信息发布的核心条款。它在第九十三条确立事故单位报告义务、第九十五条明确地方政府应急处置职责的基础上,进一步聚焦于事故信息的对外发布环节,从发布主体、发布条件、发布原则三个维度,系统构建了危险化学品事故环境信息发布的法定机制。这一条款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管理实现了从“多头发布”到“统一发布”、从“随意发布”到“规范发布”的转变,体现了立法者对“信息发布是应急管理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理念的深刻把握。

从立法背景来看,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环境信息发布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恐慌情绪的疏导、应急资源的调配以及政府公信力的维护。当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时,公众最关心的是:污染物是什么、影响范围多大、对饮用水是否安全、对空气质量有何影响、是否需要疏散、应当采取什么防护措施。这些信息的发布如果及时、准确、统一,可以有效引导公众理性应对、配合政府行动;如果发布迟延、内容混乱、口径不一,则可能引发社会恐慌、谣言传播,甚至干扰应急处置工作的正常开展。实践中,部分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环境信息发布曾出现“多头发布、口径不一”的问题——应急管理部门发布人员伤亡信息,生态环境部门发布环境监测信息,卫生健康部门发布健康防护信息,宣传部门发布新闻稿,各部门信息之间可能存在矛盾或滞后,公众无所适从。更为严重的是,个别地方在事故初期存在“捂盖子”心态,信息发布不及时、不透明,导致谣言四起,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响水“3·21”事故、天津港“8·12”事故的信息发布过程都曾引发社会关注。本条正是针对这些问题,从法律层面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环境信息的发布机制作出明确规定。

本条在规范结构上包含三个核心要素。第一是发布条件——“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这一规定限定了本条适用的情形范围。并非所有危险化学品事故都适用本条的发布机制——只有那些对环境造成实际污染或生态破坏的事故,才需要按照本条规定发布信息。如果事故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未对环境造成影响,则信息发布依据其他相关规定执行。这一区分体现了信息发布的精准性——避免对未造成环境影响的事故也启动环境信息发布程序,造成不必要的公众恐慌。第二是发布主体——“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这一规定明确了事故信息发布的权力主体和责任主体。“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规定,对该级别事故承担统一领导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统一领导,重大事故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较大事故由市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一般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将发布权赋予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而非事故单位、个别部门或下级政府,确保了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统一性。第三是发布要求——“统一发布有关信息”。“统一发布”包含三层含义:一是内容统一——政府应当组织各相关部门汇总信息,形成统一的口径和内容,避免各部门各自发布、内容矛盾;二是渠道统一——政府应当通过指定的官方渠道(如新闻发布会、政府网站、官方社交媒体等)发布信息,避免信息源混乱;三是时机统一——政府应当在确认信息准确后第一时间集中发布,避免信息碎片化、断断续续。“有关信息”的范围应当包括:事故基本情况、污染物种类和特性、环境影响范围、环境监测数据、已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对公众的健康防护建议、后续处置计划等。信息的发布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既不得隐瞒、谎报,也不得夸大、渲染。

从法理角度分析,第九十七条体现了“政府信息公开原则”和“风险沟通理论”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中的应用。政府信息公开原则要求,政府掌握的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应当依法及时向公众公开。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环境信息直接关系到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重点领域。风险沟通理论强调,在风险事件中,信息的及时、准确传递是风险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有效的信息沟通,可以增强公众的风险认知和应对能力,减少恐慌和谣言传播,提升政府公信力和应急效能。

第九十七条与本法其他条款形成紧密的制度链条。它与第九十条政府应急预案制定相衔接——应急预案应当明确信息发布的程序和责任主体。它与第九十三条事故单位报告义务相配合——单位报告是政府获取信息的源头。它与第九十五条政府应急处置职责相呼应——信息发布是应急处置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第一百一十八条信息发布相关的法律责任相衔接——对不依法发布信息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从制度创新角度,第九十七条相较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现了重要突破。条例中对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发布的规定较为原则,未对发布主体、发布条件等作出明确界定。本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事故信息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统一发布,为规范事故信息发布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第九十七条通过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环境信息发布机制的系统规定,构建了权威、统一、规范的信息发布制度。这一制度的有效实施,将确保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环境信息能够及时、准确、统一地向社会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维护政府公信力和社会稳定,为实现本法“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立法目的提供关键的信息发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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