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制定本部门应急预案时应当包含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的内容。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依法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解读】
本条规定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主体、制定程序、部门预案要求以及军队参加应急救援的机制,是本法第八章“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基础性条款。它通过明确地方政府应急预案的制定责任、部门应急预案的专项要求以及军队参与救援的法律依据,构建起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军队支援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体现了立法对事故应急准备的高度重视,以及对应急救援力量统筹协调的制度设计。
一、 地方政府应急预案的制定制度
本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向社会公布”。这一规定确立了地方政府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主体、程序和要求。
从法理上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是地方政府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行动指南。危险化学品事故具有突发性、扩散性、次生灾害性等特点,必须在事故发生前制定科学、完备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体系、响应程序、处置措施、资源保障等内容,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够有序、高效地开展救援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机关,负有制定应急预案的法定职责。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等部门”明确了预案制定的组织方式和参与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由其牵头制定预案具有专业优势。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参与预案制定,确保预案覆盖事故应急处置的各个方面。例如,公安部门负责现场治安管控和交通管制,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环境监测和污染控制,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运输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救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相关物资保障等。
“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要求预案制定必须因地制宜。不同地区的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风险特征、应急资源、地理环境各不相同,应急预案应当结合本地实际,不能简单照搬照抄。例如,化工园区集中地区应当重点针对园区事故制定预案,沿江沿河地区应当重点针对水上泄漏事故制定预案,山区应当重点针对运输事故制定预案。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是预案生效的必要程序。人民政府批准意味着预案经过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具有法定效力,成为政府及其部门开展应急工作的依据。“依法向社会公布”是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的重要制度。预案公布后,公众可以了解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响应程序和避险措施,便于在事故发生时配合政府开展应急工作;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可以了解应急需求,做好参与应急救援的准备。
二、 部门应急预案的专项要求
本条第二款规定“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制定本部门应急预案时应当包含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的内容”。这一规定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要求纳入各部门的应急预案体系。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包括应急管理、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这些部门在制定本部门总体应急预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时,应当专门设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的内容,明确本部门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中的职责、响应程序、处置措施、资源保障等。
这一规定与第一款形成互补。第一款规定的是地方政府综合应急预案,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多部门参与制定,体现的是跨部门协同;第二款规定的是各部门专项应急预案,由各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制定,体现的是部门专业应对。综合应急预案与专项应急预案相互衔接、互为补充,共同构成完整的应急预案体系。
三、 军队参加应急救援的法律依据
本条第三款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依法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这一规定明确了军队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要求。
危险化学品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往往超出地方应急救援力量的处置能力,需要调动军队力量参与救援。军队具有组织严密、纪律严明、装备精良、突击力强的优势,在抢险救援、工程抢修、医疗救护、运输保障等方面能够发挥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等恶性事故的救援中,军队的专业力量和装备能够有效提升救援效能。
“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明确了军队参与救援的启动程序。军队参与地方应急救援属于军事行动,必须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法作出命令。地方人民政府在需要军队参与救援时,应当通过规定的渠道向中央军事委员会提出请求,经批准后军队按照命令参与救援。这一程序既保障了应急救援的需要,也维护了军队指挥管理的统一性。
“依法参加”意味着军队参与救援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以及军事法规等。军队参与救援时,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协调,与地方应急救援力量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应急救援任务。
四、 与相关条款的制度衔接
本条在整体制度体系中处于应急预案制定环节,与本法其他条款形成严密衔接。
首先,与第四条关于应急管理体制的规定相衔接。第四条确立了“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本条规定的地方政府应急预案制定和部门应急预案要求,正是这一体制在预案层面的具体化。
其次,与第八条关于监督检查措施的规定相衔接。第八条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对危险化学品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开展在线巡查抽查,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是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再次,与第九十一条关于单位应急预案的规定相衔接。第九十一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并向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本条规定的地方政府应急预案与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单位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形成政府预案与企业预案的有机统一。
此外,与第九十五条关于政府组织实施救援的规定相衔接。第九十五条规定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实施救援。本条的应急预案为第九十五条的组织实施提供了行动指南。
同时,与第一百一十八条关于政府不履行救援职责法律责任的规定相衔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应急预案的制定是履行救援职责的基础,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预案不完善,可能影响救援工作的开展。
五、 立法意义与实践价值
本条的立法意义在于,它通过建立政府应急预案、部门预案要求、军队参与机制三项制度,构建起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预案体系。应急预案是应急准备的核心,是事故发生后有序开展救援工作的基础。本条规定明确了预案制定的主体、程序和要求,为各地各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准备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从实践价值看,本条规定有助于解决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中预案缺失、职责不清、协同不力等问题。过去,部分地方未制定专门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预案内容不完善、不切实际,导致事故发生后响应不及时、处置不规范。本条规定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明确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多部门参与制定,确保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本条体现了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准备系统化的制度设计。地方政府预案统领全局,部门预案细化专业应对,军队预案提供战略支援,三者相互配合、有机衔接。同时,预案的制定、批准、公布、备案、演练、评估、修订等环节形成完整闭环,确保预案始终保持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这一制度安排对于提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深远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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