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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解读

  
评论:  更新日期:2026年04月28日  ♡ 收藏本页

第七十一条: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三)承运人取得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相应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相应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

(四)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执行。

【解读】

第七十一条是本法关于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的核心条款。它在第六十五条确立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准入制度、第六十九条规范运输过程动态监管的基础上,进一步聚焦于剧毒化学品这一最高风险等级物质的道路运输许可,从申请主体、申请材料、审查程序、决定期限、授权规定等维度,系统构建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的专项许可制度。这一条款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对剧毒化学品的监管实现了从“购买许可”到“运输许可”的全流程覆盖,体现了立法者对剧毒化学品“全生命周期、全环节管控”治理理念的深刻落实。

从立法背景来看,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是风险高度集中的活动。剧毒化学品一旦在运输途中发生泄漏、丢失、被盗或被抢,不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还可能被用于非法目的,直接威胁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对剧毒化学品的道路运输实施比普通危险化学品更为严格的许可管理,是国际通行做法。我国自2002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以来,逐步建立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制度,但在实践中仍存在申请材料不统一、审查标准不一致、审批时限不明确等问题。部分托运人对申请程序不熟悉,导致无法及时取得通行证而延误运输;个别公安机关审查把关不严,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的倾向。本条正是将多年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为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第一款确立了通行证的申请主体和管辖机关。本款包含两个核心要素。第一是申请主体——“托运人”。托运人是剧毒化学品的货主或委托运输的单位,对货物的安全运输负有源头责任。由托运人而非承运人申请通行证,体现了“源头管控”的理念——托运人最了解货物的品种、数量、用途和运输需求,由其申请便于公安机关在许可环节对运输活动的必要性、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第二是管辖机关——“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托运人可以选择向运输始发地(货物起运地)或目的地(货物最终到达地)的县级公安机关申请通行证。这种“两地可选”的管辖设计,为托运人提供了便利,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更方便的申请地点。管辖层级设定在县级公安机关,体现了“属地管理、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款规定了申请通行证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包含四项法定材料。第一项是“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这一材料明确了运输标的的基本信息。品种说明应当包括化学品的具体名称、CAS号、危险特性等;数量说明应当包括重量、体积、包装形式等。公安机关据此判断运输规模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超量运输等异常情况。第二项是“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这一材料是运输方案的核心内容。始发地和目的地用于明确运输起止点;运输时间用于确定运输时段,避免在交通高峰期或夜间等不适宜时段运输;运输路线用于评估沿途经过的区域是否存在敏感目标(如水源地、居民区、学校等),判断路线选择的合理性。运输路线的选择应当遵循“避开人员密集区域、避开环境敏感区域”的原则。第三项是承运主体资质证明——“承运人取得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相应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相应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这一材料用于验证承运人、运输车辆、从业人员是否具备从事剧毒化学品运输的法定资格。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明承运企业资质合格;车辆营运证证明运输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条件;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上岗资格证明相关人员具备专业知识。三项证明缺一不可,共同构成承运主体合规的完整证明。第四项是货物来源证明——“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这一材料用于证明所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来源合法性。国内购买的,需提供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进出口的,需提供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这一要求与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购买许可制度相衔接,确保运输的剧毒化学品来源合法、流向清晰。

第三款规定了公安机关的审查程序和要求,包含三个层次的规范要求。第一层是审查期限——“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七个工作日的审查期限,体现了对剧毒化学品运输许可效率与严谨性的平衡——相比一般行政许可的二十个工作日,这一期限相对较短,既考虑了剧毒化学品运输的时效性要求,也保证了公安机关有足够时间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对运输路线进行实地核查。第二层是决定形式——“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颁发通行证是批准的形式;不予批准的,必须出具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说明理由的要求是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基本保障——申请人有权了解不予批准的原因,也为后续的申诉或重新申请提供了依据。第三层是隐含的审查实质——公安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实,对运输时间、运输路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进行说明,甚至可以要求调整运输时间和路线。

第四款作出了授权性规定——“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执行”。这一规定将具体操作层面的细化规则授权给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由于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涉及许可证格式、有效期、变更程序、注销条件、监督检查等诸多技术性细节,不宜全部在法律中规定,授权公安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既保持了法律的稳定性,也赋予了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的制度空间。

从法理角度分析,第七十一条体现了“特别许可”和“全过程管控”两大原则。特别许可是指对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这一高风险活动,在一般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的基础上,设置更为严格的专项许可制度。本条的申请材料要求、审查程序等,都是特别许可原则的体现。全过程管控原则要求对剧毒化学品的监管必须覆盖从购买到运输再到使用的每一个环节——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范购买环节,本条规范运输环节,第六十一条规范流向记录环节,各环节相互衔接,形成完整闭环。

第七十一条与本法其他条款形成紧密的制度链条。它与第七条第二项关于公安机关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的职责规定相衔接——本条是该职责的具体实施程序。它与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制度相呼应——购买许可证是运输通行证申请的前置材料之一,确保运输的货物来源合法。它与第六十五条运输企业准入制度相衔接——承运人资质证明是申请材料之一,确保承运主体合法。它与第六十六条从业人员资格认定相呼应——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上岗资格证明是申请材料之一,确保从业人员具备相应能力。它与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法律责任相配合——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将面临责令改正、罚款等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第七十一条通过对通行证申请主体、申请材料、审查程序、决定期限、授权规定的系统规定,构建了科学、规范、高效的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制度。这一制度的有效实施,将从运输环节严格管控剧毒化学品的流动,防止剧毒化学品在运输途中发生事故或流入非法渠道,为实现本法“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立法目的和维护公共安全提供关键的运输许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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