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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解读

  
评论:  更新日期:2026年04月28日  ♡ 收藏本页

第六十九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要求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对运输车辆、驾驶人员的作业状态进行实时监控、管理,及时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驾驶行为,实现安全监测、监控和预警。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的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日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四小时,夜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二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二十分钟。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解读】

第六十九条是本法关于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过程动态监管的核心条款。它在第六十五条确立运输企业准入制度、第六十六条规范从业人员资格、第六十七条明确运输过程安全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聚焦于运输实施过程中的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从押运人员配备与监控责任、运输企业实时监控与驾驶行为管控、途中停车安全管理三个维度,系统构建了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过程的全时段、全要素管控框架。这一条款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实现了从“静态准入”到“动态监控”、从“事后追责”到“事中干预”的转变,体现了立法者对运输环节动态风险特征的科学把握。

从立法背景来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的发生往往与动态监管缺失密切相关。实践中,押运人员配备不足或形同虚设,导致运输途中危险化学品脱离监控视野;运输企业对车辆和驾驶人员缺乏实时监控,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途中停车缺乏安全管理,车辆在居民区、水源地等敏感区域长时间停靠,或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停车后疏忽大意,为事故发生埋下隐患。天津港“8·12”事故调查显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途监控缺失、驾驶员疲劳驾驶等问题突出。近年来,虽然交通运输部门推动建立了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平台,但缺乏明确的上位法依据,监管效能受到制约。本条正是将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为运输过程动态监管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第一款确立了押运人员的配备和监控责任。本款包含两个层次的规范要求。第一层是配备要求——“应当按照要求配备押运人员”。押运人员是运输过程中专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控的专业人员,其职责包括检查车辆状况、监控货物状态、监督驾驶行为、应对突发情况等。配备押运人员的具体要求,包括配备标准、资格条件、职责权限等,授权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既保证了法律的稳定性,又保留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的灵活性。第二层是监控责任——“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押运人员不是“随车乘客”,而是负有法定职责的监控者。这一要求意味着押运人员必须保持对货物状态的持续关注,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在途中睡觉或从事与监控无关的活动。“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强调的是实时性——危险化学品自装车起至卸货止,必须始终处于押运人员的有效监控范围内。

第二款规定了运输企业的实时监控义务和驾驶行为管控要求,包含三个层次的规范要求。第一层是企业监控义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对运输车辆、驾驶人员的作业状态进行实时监控、管理”。这一规定将动态监控的主体责任明确赋予运输企业。运输企业应当利用卫星定位监控系统、车载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对车辆位置、行驶速度、行驶路线以及驾驶人员的驾驶状态进行实时监测。实时监控的目的在于及时发现异常,为后续的纠正措施提供信息基础。第二层是纠正义务——“及时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驾驶行为”。发现问题是手段,纠正问题才是目的。运输企业在监控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必须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如通过语音提示提醒驾驶员减速、责令驾驶员停车休息、纠正偏离线路等。纠正义务的履行情况,是衡量企业是否履行监控责任的重要标准。第三层是驾驶行为规范——“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的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日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四小时,夜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二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二十分钟”。这一规定为驾驶人员设定了明确的疲劳驾驶红线。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四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二小时,是基于人体生理规律和交通安全研究成果设定的科学标准。每次停车休息不少于二十分钟,确保驾驶员在继续驾驶前获得必要的恢复时间。这一规定将反疲劳驾驶从原则性要求转化为具体的行为规范,为监管执法提供了明确的判断依据。

第三款规定了途中停车的安全管理要求,包含两个层次的规范要求。第一层是基本安全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停车期间是风险高度集中的时段——车辆静止,但危险化学品仍处于潜在风险状态。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根据停车地点、停车时长、周边环境等因素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包括选择安全停车地点、设置警示标志、检查车辆和货物状态、加强看护等。第二层是特别报告义务——“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对于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这两类最高风险等级的货物,本款设置了更为严格的管理要求。因住宿(如驾驶员需要过夜休息)或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如车辆故障、道路封闭等)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报告的目的是让公安机关掌握高风险化学品的临时停靠信息,便于在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响应,同时也防止车辆在敏感区域长时间停靠而未被发现。这一规定与本法第七十二条关于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的报告义务相呼应,共同构建了运输过程异常情况的信息报告机制。

从法理角度分析,第六十九条体现了“全过程动态监控”和“预防为主”两大原则。全过程动态监控原则要求对危险化学品运输活动实施从起点到终点的持续监控,不得留有监控盲区。本款的实时监控、驾驶行为监控、停车安全监控等规定,正是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预防为主原则要求将风险管控的关口前移至事故发生之前——通过实时监控及时纠正违法违规驾驶行为,通过驾驶时间限制预防疲劳驾驶,通过停车安全措施防范停车期间的风险,这些都是在事故发生之前主动消除或降低风险的有效手段。

第六十九条与本法其他条款形成紧密的制度链条。它与第六十五条运输企业准入制度相衔接——企业取得许可后,必须履行本条的实时监控义务。它与第六十六条从业人员资格认定相呼应——押运人员、驾驶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格,并在运输过程中履行本条的监控和操作要求。它与第六十七条运输过程安全措施相配合——第六十七条侧重防护措施和容器要求,本条侧重动态监控和驾驶行为管控,二者互为补充。它与第一百零九条第五项、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的法律责任相配合——未对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进行实时监控、未按要求配备押运人员、途中较长时间停车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等行为,将面临责令改正、罚款等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第六十九条通过对押运人员配备与监控、运输企业实时监控与驾驶行为管控、途中停车安全管理的系统规定,构建了科学、严密、可操作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过程动态监管制度。这一制度的有效实施,将从运输过程的关键环节筑牢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防线,为实现本法“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立法目的提供关键的运输动态监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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