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焊接和补口要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标准,发现有违反技术标准行为的现象,要从重处罚。
(4)应对焊接、补口严格检查,确保带气、动火作业质量。
(5)一级带气、动火作业监理、质检人员必须到场进行质量把关;每10次二级、三级带气、动火作业,监理、质检人员对质量抽检次数不少于2次。
6.6.4 带气焊接程序
(1)降压:在不妨碍大面积供气的前提下,尽量采用调压站(箱)降压,也可实行阀门控制降压。
(2)稳压:通过控制作业管线两端的阀门及放散阀,观察压力,进行放散及补气等操作,使管内压力稳定在作业要求范围内。
(3)开天窗:在稳定压力的情况下,对口径≥DN150的管道进行切割开天窗。
(4)砌墙:在改线及多处焊接的情况下作业,必须采用耐火泥砌墙密封断气。
(5)吹扫放散:根据管段长短及管内杂物或积存油污情况,可采用氮气吹扫或鼓风机吹扫的方法,取样合格方可作业。
(6)切割:在管道内吹扫合格后方可进行切割作业,切割完毕后要对新预制管道和原管道切割处打磨坡口。
(7)焊接新管段或连接新支管。
(8)拆除堵墙。
(9)用燃气置换吹扫新管段,必须取样合格后方可焊接天窗盖板。
(10)检漏:用肥皂水在工作压力下检查是否漏气。
(11)除锈、防腐、回填土,并通知调度作业完毕。
(12)清理现场。
(13)对口径<DN150的管道,带气作业准备步骤同口径≥DN150的管道作业一样,但不开天窗,可直接在动火部位开口、开洞点燃燃气,再进行切割焊接。
(14)对所有规格管道动火作业,也可进行停气,用惰性气体或空气彻底置换后,再进行动火作业。
6.6.5 工程验收
(1)在施工过程中,有关人员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施工过程的安全、质量进行动态监控,对不符合施工安全、质量规范要求的,应及时制止,并要求进行立即返工。
(2)对工程质量不符要求的,质量和安全控制人员应拒绝验收。
(3)验收合格后方可回填,准备通气。
(4)验收合格后,根据规定到场的人员必须全部签字。(需监理到场的施工作业,监理必须签字)。
6.6.6 通气
(1)恢复供气应事前通知用户。涉及到用户的停气、降压工程,不能有效地通知到每位用户,则不应在夜间恢复供气。没有特殊情况,一般禁止在用气高峰期停气。
(2)管道和设备在停气作业完成后,应检查置换是否合格,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气。
(3)管道和设备抢修或维修作业后,应全面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气。通气作业必须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
(4)用燃气直接置换空气时,其置换时的燃气压力宜小于5000Pa。
(5)燃气直接置换开始时应缓慢开启供气阀门,燃气流速控制在3m/s。
(6)管道通气后,应对新通气管进行全线检查。
6.7 带气、动火作业中的安全措施
6.7.1 带气、动火作业时,应划出作业区,设置护栏或警戒线,作业区应保持空气流通,无燃气聚积。特别是大型接气、改线、检修作业,施工人员不得少于三人,并另设专人负责现场指挥,并指定责任心强且有一定安全防火知识的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监护,所有人员不得擅自进出现场。
6.7.2 停气动火作业前,应置换作业管段内的燃气,并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空气直接置换燃气时,应取样检测管内混合气体中燃气浓度和氧含量,经连续三次(每次间隔约5分)测定均符合要求时(含氧量要大于20.7%,燃气浓度低于1.0%,),方可动火作业。
(2)燃气管道内积有燃气杂质时,应充入惰性气体进行吹扫。
(3)停气动火操作过程中,遇有漏气等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待消除异常情况后方可继续进行。
6.7.3 作业中断或连续作业时间长,均应重新测定管内燃气含量,符合标准时,方可继续作业。
6.7.4 带气、动火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管道和设备位于室外空旷处,确认不会发生燃气聚积时,方可带气、动火作业。
(2)带气、动火作业时,管内必须保持正压,燃气压力控制在100-400Pa范围内,如管道内压力低于100Pa,必须停止作业,重新充气置换,取样合格后在压力稳定的情况下方可重新动火作业。管道压力超过400Pa时,亦应停止作业,待压力稳定在允许动火作业的范围内,方可继续动火作业。
(3)动火作业引燃的火焰,必须有可靠、有效的方法随时将其扑灭。引燃火焰时,要防止人员被烧伤,待火焰稳定后,操作人员方可操作。如压力在100-400Pa之间,火焰过大,无法操作时可适当降低压力(经验压力为50~80Pa),保证火焰长度能便于施工操作。
(4)口径≥DN150带气作业时,应按照开天窗、放球胆、砌防火墙、抹耐火泥等顺序进行操作,或采用不停输不带气设备进行操作。
口径<DN150带气作业时,按常规的接管方法操作,或采用不停输带气设备进行操作。
6.7.5 一般情况下,带气、动火作业应尽可能移到安全场地进行,重点防火部位要做到尽可能不动火,确需在夜间进行的带气、动火作业,应提前通知用户,特殊情况下必须逐户检查,夜间一般不恢复供气,特殊情况在采取有效措施后,经公司总经理批准,方可恢复供气。
6.7.6 带气动火过程中,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存在,带气动火部门有权停止带气、动火作业,并报告有关部门和带气动火审批主管领导,经采取可靠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带气、动火作业。遇有6级以上大风不准动火。特殊情况必须动火时要进行围隔并控制火花飞溅。
6.7.7 在带气、动火作业任务中,应严格执行经审批的带气、动火作业方案,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在动火过程中对动火作业的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停止违反动火方案的带气、动火作业。动火人员对违反操作规程的指令、方案有权拒绝操作。
6.7.8 为了保证带气、动火作业的安全,必须做到:
(1)必须设置专人控制、监测管道压力,专人负责停供气、放散等工作。
(2)在放散过程中,应设置放散安全区域(半径10米以内),放散安全区域内应做好禁火和警戒工作。
(3)放散压力合格后方可动火。
(4)采用断气隔墙进行停气焊接,必须有专人负责维护,保证隔墙不漏气。
6.7.9 带气作业过程中必须坚持“四防”原则。
(1)防止原有天然气管道内进入空气。
(2)防止作业人员烧伤、中毒、窒息。
(3)防止作业现场着火、爆炸。
(4)在新建管道内的空气未吹扫干净时,禁止对新建管道的任何部位进行动火作业,严禁用户擅自点火用气,防止产生爆炸。
(5)“四防原则”应贯彻接气、改线、抢修施工的始终。
6.7.10 带气、动火作业工作坑要通风良好、便于操作,要求以管为中心与沟槽壁间的距离不能小于1米,与沟底的距离不能小于0.5米,同时留有长3米(以沟槽壁计起),宽0.5米的通道,便于发生意外情况时人员能够立即撤出。
6.7.11 接气、改线、抢修操作区5米内不准有易燃易爆物品和火源,乙炔、氧气瓶等应在操作区10米以外,夜间施工应采取防爆照明设备,严禁使用碘钨灯。
6.7.12 凡参加带气、动火作业人员,应穿纯棉或耐火的工作服及劳动保护用品,严禁穿钉鞋,严禁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动火警戒区域。
6.7.13 带气操作时必须使用防爆工具(如铜制工具),若用铁制工具,必须采取防爆措施,在敲打面上涂抹黄油,以避免产生火花。
6.7.14 作业现场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必要时应配备防毒面具。
6.7.15 带气、动火作业负责人应根据现场操作人员接触情况,安排操作人员休息,轮流作业,操作人员连续作业时间不宜太长。
6.7.16 作业结束后,应在燃气的工作压力下用肥皂水或检漏仪检漏,严禁用明火进行检查。
6.8 带气、动火作业的要求
6.8.1 遵守带气、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坚决禁止违反带气动火制度的带气、动火作业。
6.8.2 带气、动火作业必须有专人负责现场指挥,整个带气、动火作业过程由指挥下达命令,其他任何人无权直接指挥。
6.8.3 节假日、重大政治活动期间,非生产紧急需要,一律禁止带气、动火作业。
6.8.4 带气、动火作业时,规定人员必须按时到达现场,各负其责,认真监督、负责带气、动火作业任务的实施。有关人员没有到场时禁止作业。
6.8.5 现场要有可靠的通讯设备、交通车辆、事故抢险设施。
6.8.6 有关领导要确实担负起带气动火施工的防火责任,在审批带气、动火申请时要严肃认真地审查,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签字。
6.8.7 凡是在重点防火部位(如门站、燃气调压站)及燃气管网上施工必须履行带气、动火作业审批手续,得到批准后方可带气动火,否则一经发现对当事人严肃处理,并追究其责任。
6.8.8 带气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带气、动火作业操作规程,做到“三不带气动火”,即不是批准有效的带气动火申请不动火;未经认真检查、逐条落实防火措施的不带气动火;没有带气动火负责人及防火现场监护人的不带气动火。
6.8.9 带气动火单位在带气动火前,必须对带气动火人员进行带气动火方案交底。
6.8.10 带气动火许可证由带气动火现场负责人随身携带,严禁转借、涂改或转移带气动火地点。
6.8.11 防火安全员应对带气动火制度的贯彻进行监督检查,严格履行带气、动火作业规定。
6.9 罚则
在作业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安全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工,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并处以500到2000元的罚款:
6.9.1 现场负责人及安全监护人员不落实,施工过程中不到位的。
6.9.2 施工方案未审批,作业许可证未办理擅自进行作业的。
6.9.3 审批人员签发许可证未到现场认真检查、核对的。
6.9.4 作业人员无相关上岗资格证而进行作业的。
6.9.5 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的。
6.9.6 作业环境不安全的。
6.9.7 安全防范措施未落实的。
6.9.8 操作人员个人防护用品未配戴的。
6.9.9 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
6.9.10 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强行作业的。
6.9.11 未建立带气动火作业台帐或台帐不全管理不到位的
七、附属表单
7.1 附件一:一级带气、动火作业申请书(编号:BZD-AQ23/VER:1.0-01)
7.2 附件二:二级带气、动火作业申请书(编号:BZD-AQ23/VER:1.0-02)
7.3 附件三:三级带气、动火作业申请书(编号:BZD-AQ23/VER:1.0-03)
7.4 附件四: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编号:BZD-AQ23/VER:1.0-04)
7.5 附件五:带气动火作业台帐(编号:BZD-AQ23/VER:1.0-05)
八、关联文件
无